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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春秋中期,楚国内部贵族统治渐趋衰落,维系统治的宗族制度也渐趋解体宗族。而解体的原因是多方面原因交汇的复杂的,涉及到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历史条件等。其中论其主要原因当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经济上谷禄制代替食邑制,政治上县制取代分封制。
1. 政治因素宗族。
可以说楚国的体制是西周分封制的加强版,而宗族制与分封制在政治上互为表里宗族。孔子的政治主张,大都以维护礼乐制度为目标,礼制主要讲的就是维护等级隶属关系。可以说孔子是分封制和宗法制的积极拥护者。
分封制与宗法制为了打压各大宗族势力达到维护王权和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对当时楚国而言,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是有积极作用的,可从根本上来看却是保守和落后的,已经不再适应楚国经济政治的发展宗族。
此时“县制”这一政治制度运时而生宗族。县制的出现,破坏了宗族赖以生产和发展的经济系带,直接加强了中央集权。在春秋战国之交,三家分晋、三家分鲁、田氏伐齐的时候,楚国内部没有发生任何士大夫篡权事件,这与县制的实施具有相当大的关联。
从现有的史料来看楚国的县全部隶属于楚王,田税收入也是收归国有,所有的县公全部由楚王直接任免,不再世袭宗族。县管辖的人民依法缴纳赋税和服劳役。从这一系列措施来看,楚王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县制。在少数场合,楚人也称县为过或者邑。
事实上县与邑有着极大区别,表现在任何一块被灭国的土地,一旦被设县,就不能再作为赏赐的土地,(至于灭国复兴,两县合并等造成县名改动以及被他国侵占或处于战略需要主动放弃等另做它论)这与邑有着本质的区别宗族。当然,楚国在灭国制县的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不授予土地给贵族,也有少数特例,如伍举获得椒邑,斗成然获得蔓邑等,这些发生在春秋中后期。
不过,楚王对赏田的规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和对象战略需要主动放弃等另做它论)这与邑有着本质的区别宗族。当然,楚国在灭国制县的过程中,并也有相对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那些对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臣子会或的赏赐。就如叶公子高获食田氏因为他平定了白公之乱。总之,从楚文王开始,楚国明确推行县制,以县制代替分封制。如此,楚国贵族统属下的宗族组织自大扩大的趋势就有所遏制。
楚国境内设县并不是连片设置,远没有达到现今意义上的县空间分布宗族。那时候楚都与楚县之间、楚县与楚县之间只能说是点、线、点的空间关系。究其原因,与当时土地的开发程度有关。
杨宽先生曾经根据先秦典籍上记载的楚县主要排列在西起河南淅川县西南,东到今安徽寿县南宗族。按照杨宽先生的排列,县分布在北境,除了扮演地方政权的角色,还要带上一层军事色彩。县内百姓在县公的组织下充兵役,出兵作战护卫领土。
当然,除了军事这块,还有经济生产和社会文化,据解放后考古发现,春秋楚墓群中出土文物中有大量的兵器、乐器和一定数量的农具宗族。郡的出现是县制的进一步成熟的标志,如同今天我们国家设立试验窗口一样,在取得一定成效后进行推广,从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发展。春秋时期楚国在南境也设有县的尝试,后面随着江南一带的开发,设县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趋势。
2.经济因素宗族。
谷禄制的产生,是取消分封制,逐步瓦解贵族宗族的又一个主要条件宗族。在先前的分封制下,贵族及其宗族成员都是仰给与食邑。春秋以前的禄以田邑为主,战国时以实物为主。夏商贵族食禄制度缺乏记载,难以详悉。
不过他们各有一定数量土地,食土地收入是肯定的宗族。西周、春秋时,周王室有土地方千里。诸侯、卿、大夫、士亦各以等级占有土地。春秋时“大国之师,一旅之田”。一旅为五百人,每人耕田百亩,卿的禄田约为五万亩。
《孟子·万章下》有“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的说法,实际情况大概不可能这样整齐宗族。除无限期占有土地之外,商周贵族还往往获得定期占有土地的权益。例如商代小臣缶铭文说:“王易(锡)小臣缶湡积五年。”是商王赏小臣缶收取湡地禾稼,其时间以五年为限。
春秋时,由于赋税制度的变化,逐渐实行谷禄制宗族。如孔子为鲁司寇,有“奉(俸)粟六万”,后来到卫国作官,亦有俸粟六万。至战国,各侯国普遍施行谷禄制。魏文侯以魏成子为相国,“食禄千钟”。燕王哙让位给相国子之,命令将有三百石以上官俸的官吏的官印交给子之,由他委派官吏。秦国的官俸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等级别。楚国用“担”来计算官禄,至有“禄万担”者。
在楚国普遍实行县制并收取县赋的情况下,少数贵族居功获得一些赏田,多数贵族可以从宗邑中获取一部分田土作为宗产宗族。而贵族任职期间的收入主要是国家发放的俸禄,在分封制时期指的是食邑,县制下的是大小不等的禄田。为了适应士阶层的发展和官僚阶层的需要,谷禄制度不断的完善,禄田之禄由实际上享有某块田转变为计算谷物多寡了。
春秋时期,亲亲主义盛行,世家子弟往往具有任官的优先权宗族。事实上,官禄往往被贵族所垄断。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爵禄虽然为贵族垄断,可谷禄制的具体存在形式和剥削方式与采邑又有很大的区别。
结语:
综上所诉,楚国的县制和谷禄制是以对立物的身份同传统的分封制及宗法制存在的宗族。随着县制和谷禄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分封制和宗法制势必被历史淘汰。
参考文献:
(现)杨宽 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 【M】上海 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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