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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殡葬管理规定?:殡仪服务站

网上祭祀,网上祭奠,线上祭祀,线上祭奠 2022-06-17 39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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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殡仪服务站。第二条殡葬管理地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地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地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地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地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地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地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地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地,他人不得干涉。[2]殡葬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地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地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地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地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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