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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婚丧等习俗活动中所收受的礼金不予处理
黄永翔
在处理很多家事纠纷中,多伴有对礼金的诉讼请求丧事礼金。对此种诉讼请求的处分与否,往往形成两种分明的立场。一种认为应作为受赠的共有物径行处分;另一种则认为不应予以处分,由家庭成员自行解决。笔者持后一种态度。从礼金的定性来看其确系受赠物。在民间婚丧等习俗中,这种小额赠与比较常见。可不应用法律去调整这种行为。这种民间的礼尚往来,有收礼就有还礼,所收礼金最终都是要还的,而非收了就不还了。当然也许会有不还或少还的,这都遭朋友、亲友道义上谴责,对其人品做出评价或不与往来,通过舆论上的强迫,不会因为没有还礼而强索。这种所谓的“礼尚往来”是一种陋习,为文明社会所不提倡,可又不能过分的干预,只能通过树新风破旧俗的文明社会新风尚去引导,诸如“丧事从简、文明婚丧”等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的宣传教育活动。实则为新道德要求与道德规范。因此,不为社会所提倡。尚若得到法律的支撑,那么无异于确认和支持并鼓励了这种陋习,这和文明社会所提倡的自相矛盾。因而,只能通过道德调整,不能用法律去调整,其属于道德范畴,“共有物分割”的主张不能成立。所以,在党的纪律方面做出了严格要求。由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起到引领、模范作用。不少有特殊身份地位的人,就是利用这种封建传统的陋习大肆受贿,也有不少人利用这种陋习大肆行贿,难道你也利用法律对其进行“受赠的共有物”予以合法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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