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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临汾市祭祀。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遵循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的原则,建立政府、社会、公民多元促进机制。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临汾市祭祀。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临汾市祭祀。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临汾市祭祀。
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临汾市祭祀。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开展文明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临汾市民文明公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积极参与文明行为工作。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得体临汾市祭祀,言行举止文明;
(二)有序参加公共活动临汾市祭祀,自觉依次排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五)从事商业经营或者组织娱乐、健身、促销、庆典、祭祀等活动时临汾市祭祀,避免妨碍他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临汾市祭祀。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扔杂物临汾市祭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应当遮掩口鼻临汾市祭祀,呼吸道传染疾病患者外出自觉佩戴口罩,主动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
(三)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临汾市祭祀,不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
(四)依法依规投放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五)不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临汾市祭祀。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乘坐机动车辆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临汾市祭祀,系好安全带,规范使用远光灯,礼让行人,不抢行加塞,不疲劳驾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临汾市祭祀,按规定的道路行驶,不抢行逆行,不违规搭载乘客;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临汾市祭祀,应当遵守规则,自觉排队,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宠物,不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做出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临汾市祭祀,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停放车辆时应当按方向标有序停放临汾市祭祀,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占用公交车站、盲道,不遮挡标识、标志等;
(六)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临汾市祭祀,不丢弃、不故意损坏;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临汾市祭祀。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管理制度临汾市祭祀,爱护社区公共空间和生活设施,不私搭乱建乱堆;不擅自改装、连接户外电线、网线、电话线或者上下水、天燃气、暖气管道等;
(二)规范存放电动自行车临汾市祭祀,不在共用楼梯间、楼道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三)在小区驾驶机动车辆谨慎慢行临汾市祭祀,不鸣喇叭,有序停放;
(四)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临汾市祭祀,不妨碍他人通行;
(五)不在公共区域私自种植花草菜蔬;
(六)饲养动物临汾市祭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出户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避免伤害、惊扰他人;
(七)从事生产经营、进行房屋装修或者娱乐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临汾市祭祀,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临汾市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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