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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关:延寿县祭祀

网上祭祀,网上祭奠,线上祭祀,线上祭奠 2022-12-06 26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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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王树山延寿县祭祀,男, 汉族,1954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延寿县奋斗街16委,电话17766547080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延寿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沈涛延寿县祭祀。地址;东公安路工业大厦,电话;53022272

  请求事项;请求中央政府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督办黑龙江延寿县人民政府,限期支付解除劳动关糸买断工龄经济补偿金延寿县祭祀

  事实与理由;

  1.投诉人是延寿县原乡镇企业管理局所属大集体企业新华商店在职职工,已与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商店后期由于经营不善解体,企业关闲,投诉人待岗延寿县祭祀

  2.上世纪末延寿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多个科局合并,成立了中小企业局,2010年更名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投诉人与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糸延寿县祭祀

  3.投诉人于1974年参加工作,在该企业工作三十多年,后期由于企业关闭主管单位即不按排工作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笫18条第6项的规定,于2011年经县工信局同意,县劳动行政部门鉴证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糸,在解除劳动关糸时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曾经多次申请买断工龄经济补偿金,主管单位都以该企业无固定资产、无这笔钱为由拒绝支付延寿县祭祀

  申请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4条延寿县祭祀。14条第3款第2项,第38条、第38条第3款,第46条,46条第1款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笫18条,18条笫6款的规定延寿县祭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笫26条的规定。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2条的规定延寿县祭祀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文件,投诉人申请工信局支付解除劳动关糸买断工龄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延寿县祭祀。及投诉人是大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已与企业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关闭后因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糸。其理由充分,有法可依,权利义务关糸明确,作为主体县工信局,应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糸经济补偿金。

  县工信局答复意见书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补偿规定是错误的延寿县祭祀。认定“该企业与原乡镇企业管理局无任何关糸、企业解体、员工自行解散、劳动关糸自行解除”是错误的,无法律依据。

  该局对于投诉人的诉求长期不受理,敷衍推诿,使其多年得不到解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延寿县祭祀。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支持我的投诉请求,并建议县人民政府依照《劳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局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笫46、47、85、 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 督办县工信局,限期支付买断工龄经济补偿金。依法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央人民政府

  投诉人;王树山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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