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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绥江县政府是生意精:占用王国雄房屋五十多年,只补偿八万:绥江县祭祀

网上祭祀,网上祭奠,线上祭祀,线上祭奠 2022-12-14 24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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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绥江县县城王国雄三十六间祖遗房产被中学和粮店占用五十多年补助8万元绥江县祭祀了事

  一、 云南省绥江县信访局在2013年11月21日,与投诉人王国雄协议“息诉、息访”8万元解决三十六间房(包括二间门面)绥江县祭祀。结论是“无依据和政策,不予解决”

  二、 绥江县信访局(中学占用三十六间房五十多年)补助王国雄等5万元;

  三、 绥江县粮食局(借用二间门面房五十多年)补助王国雄困难经费3万;

  云南绥江县城市私房36间被政府“借用”五十多年维权无结果15219195515

  听说共产党规定“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可是云南省绥江县城王泽金祖先通过几代千辛万苦建立起来家园房产,由于解放前社会动乱,王家几房人只剩下王泽金一人所有绥江县祭祀。共39间房产(其中卖3间给中学),另外正街店面被粮食局长期借用二间、中学占用翻建36间。五十多年未给任何补偿。

  以下事实证据绥江县信访局无法反驳:

  王泽金家庭成分是工商业,房产没有被没收,以没有对私有房屋进行改造,在五十年代是租给城市居民住的(有租房户的证明);可是在57年,无故被中学占用翻建成学校;在正街二间门面房是祖宗几房赖以生成的,粮食局长期借用二间门面供应粮食给非农户(后以翻建)绥江县祭祀。长期未得赔偿。

  王泽金之儿女三人五十多年向政府反映,始终无果绥江县祭祀。2010年绥江县政府召开听证会,处理反映房产问题,作出决议说“无权属有效证件,无事实依据”请问绥江县政府,1984年绥江县城才普查房屋,1986才开始办理房屋产权证,为何要我们出示50年代的房屋产权证书?

  一、 当时领导干部和后来领导证明:

  1、80年代当时县委书记康兴荣证实“情况属实”的签字;

  2、现在水富县领导张大银签字“情况属实”的签字;

  3、绥江县经贸局退休干部彭远钱“以上情况属实”的签字;

  4、原绥江县县府街街长李兴华证实王泽金有“大院住房”;

  5、原绥江县县府街文书赖明辉王泽金家租房户有十多家;、

  6、原绥江县县府街居委会主任张荣宣证实王泽金房子租给十多家住绥江县祭祀,还证实中学占用把十多家租房户搬迁走;

  二、当时中学校领导和经办人证明:

  7、原绥江中学校长雷良坤证实向王泽金借用房子作学生宿舍绥江县祭祀,还证明谢永强老师(经办人)《关于王泽金的房子处理情况》内容属实;

  8、绥江中学老师谢永强是当时的经办人,证实借用过王泽金房子,付了三间的钱绥江县祭祀。当时中学就拆了下排十多间,还有一排新的在上排(这一排新的是教职工住。其中就有杨二姐)。还有两头就是东南方的房子没有证实。 三、当时租王泽金房子租户的证明:有些困难群众和孤独困难群众。

  9、证明人李清富曾租住过王泽金二间房;有些困难租住户付多少租金我们不以为然绥江县祭祀。有些孤独老人是免费住宿的。

  10、租房人张尚模证实王家有三十多间房绥江县祭祀,还证实有十多家人租住王家房子,还写出了租房人的名字;

  11、租房人陈树芳证实租住过王家房子;

  12、租房人杨本英证实租住过王家房子;

  13、租房人谢德芬证实租住过王家房子;

  14、租房人杨天华证实租住过王家房子;

  15、租房人钟贵清证实租住过王家房子;

  四、当时土地改革工作队牟家让回忆作证;粮食局借房和绥江中学占房是事实;

  五 房屋当事人王泽金1984年给绥江县房地产普查办公室信中证实: 绥江粮食局借用店面二间和中学没有通过当事人协商同意就以600元卖三间房给中学(其中200元作为修补费,所剩余及家人),400元给王泽金商店,至今王泽金并不承认绥江县祭祀。另外36间房屋长期借用到现在。

  总共租房人的名单如下:欧仁杰 罗清华 范锡辉 曾云华 唐哑吧 聂五娘 严少男

  男女厕所 杨天华 李清富 史美权 罗利 牟同云 吴林森 谢德芬 杨本英 楼梯间

  绥江县工农街 王泽 个儿女 王国雄15287711410 王国荣 王国英

  2011年6月投诉

  经原来昭通市法律服务中心2000年调查证据有:

  1、2000年7月7日调查原来绥江县信访局干部杨胜禄:证明信访局以接受过王国雄房产纠纷的案子,并证明以转给粮食局,并证明说粮食局说“以处理好了”绥江县祭祀。实际情况是并没有处理。

  2、2000年6月9日调查73岁潘绍清证实:“粮食局借用王国雄父亲门面房二间绥江县祭祀,中学还有一大片房子”

  3、2000年7月7日调查77岁李星荣证实:“绥江县粮食局局长王家云借王国雄父亲二间门面房绥江县祭祀,中学还有一大片房子”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法律法规绥江县政府视而不见)

  一、 中共中央(80)3号文件规定:把58年以前遗留下来的问题,一个一个落实解决纠正过来绥江县祭祀

  二、 中办(1986)6号第三:“文化大革命”中没收、挤占私人房屋,应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由现占用单位和现住户负责退还绥江县祭祀。已由地方房管部门或单位分配给别人居住的。由分房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与住户所在单位联系,将现住房迁出,退还原主,…….

  三、 《关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选中的问题》,落实城市私房政策,仍应坚持“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由各单位自己解决,确实无力解决的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绥江县祭祀

  四、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绥江县祭祀

  五、 保护工商业不受侵犯绥江县祭祀,地主兼营工商业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财产不得没收,

  六、 中共中央(中发)1979年4月5日绥江县祭祀,7号文件规定:纠正社教运动中以为错订的地主、富农成分主要着重于政治上解决问题,因错而没收的房屋和属集体占用的应予退还

  投诉人;王国雄和弟弟等

  201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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