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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大队事故科新交法:酒驾,逃逸,找人顶替,致人死亡。只负一半责任! 2011-04-29 01:05
2010年12月7日晚21时左右,井陉县金柱村民梁永军开车由金柱村行至良河西村南坡道处,由南向北行驶时,相对方向车道有一辆大货车停靠,对方肇事车逆行而来,梁永军采取刹车避让措施并为保证安全左打方向,致使车辆发生侧翻,侧滑至正常车道时,对方肇事车逆行而来撞击梁永军车辆,致梁永军死亡,随车人员王国利受伤。肇事车逃离现场。此行为被在旁边停靠的大货车司机看到。经公安机关调查肇事车主胡海兵因为酒驾害怕接受处罚,逃逸后让其小舅子刘志强顶替接受处罚伪造现场。现在笔录如下:
现场大货车司机张士芬笔录:
冒名顶替者刘志强笔录:
肇事司机胡海兵笔录:
现场图如下:
现场图清晰的显示肇事车辆逃逸留下的距离撞击点很远的玻璃碎片
在如此清晰的人证、物证的支持下 , 1月19日井陉县**大队事故科居然做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 ,驾驶车辆或者 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本案中胡海兵在事故发生后即驾车离开现场 并且让其内弟刘志强顶替其承担责任,其行为是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86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案。胡海兵在发生事故后,不可不报警,还驾车逃逸现场,更重要的是让其内弟冒充当事人,妄图毁灭自己是当事人的证据,其行为构成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可是井陉县**大队事故科却认定是双方负同等责任。难道国家法律在这不通用,要用井陉县**大队的“新法律”。井陉**大队执法犯法,践踏国家法律制度,颠倒黑白,纵容犯罪!如此判罚,国法何在?天理何在?执法人员公信力何在?敢问在这样的环境中民会有安全感吗?社会能和谐吗?如果监狱中的“李刚”之子知道的话,肯定会感叹他为什么没有在井陉发生事故?感叹他为什么碰不到井陉县**大队这样的“好”**?否则的话,别说住监狱了,就连事故责任都可以免。井陉县**大队给全国酒驾逃逸者规避责任,树立了模范指明了方向,嗜酒得都来井陉吧,这里是酒后驾驶逃逸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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