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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日上午10时到11时之间,A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南京市溧水县洪蓝镇毛家村路段与同村村民毛某驾驶的燃油助力车(机动车)相撞。交警大队认定A某负主要责任,主要理由是他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现在官司还没有结束。A某家人多次请负责本事故的交警对“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认定的理由进行解释,可一直没有得到答案。另外,事故认定书始终未提及对方超速以及超速对事故后果的直接影响程度。一般情况下,车速越快,事故后果越严重。如果双方都在安全车速以内,即使不能避免事故,本次事故的后果也不会如此严重。可是,负责本事故的交警认为没有雷达监测结果或其它直观证据就不能认定对方超速,即使有证人也不行。
以下是事故现场图,双方车辆碰撞后均向右侧倒地。对方车辆倒地后刮痕的起点距离中心线28CM,车尾甩到了前面。按图中所示,产生刮痕的部位在车轮以上,车辆正常停放时,该位置距离地面约50CM左右。根据常识,在这种条件下,车辆行驶的路线与倒地后产生刮痕的位置应该相距50CM左右。
因此,事故发生时,对方车辆行驶的位置应该是中心线偏左22CM左右,也就是说,是对方“未靠道路右侧行驶”!
对这幅现场图,A某家人一直想不明白,交警又不给解释,请网友们给分析分析。如有可能,也希望溧水交警大队能给个解释。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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