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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仙居县公安局看守所接待中心的一名协警,2002年5月加入公安队伍,一直热爱本职工作仙居县祭祀。今年4月28下午16时45 分许我因怀孕,早孕反应剧烈,呕吐了几次,感到饥饿难忍,又想到医嘱要少吃多餐,注意营养于是我就和值班室同事讲,到看守所门口买了点东西。
16时55分我已走到门口,这时所接待中心领导打电话给我说县机关效能检查人员来我所检查了,你就说是去银行了仙居县祭祀。当时由于害羞和按领导的吩咐未向检查人员如实说明已怀孕的情况。晚上18时30分许,我通过电话把真实情况反映到县纪委杨**处。4月29上午8时我按照杨**的要求把书面情况说明和已怀孕的证明及病历送到县纪检和县效能办公室要求组织根据我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2011年5月9日仙居县公安局干部科通知我到局办公室,把事先打印好的解除劳动合同书让我签字,我考虑到已怀孕3个月,当时因饥饿难忍才去吃点东西的仙居县祭祀。而同时,同一天被查处的仙居县办事大厅4人和仙居县土管局的一人都是按扣分3分,即扣绩效300元处理的。我于是不肯在解约合同上签字.我多次到局领导和仙居县效能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参照4月28日同时被查到的人员一样处理,并酌情对我怀孕在身予以照顾。可仙居县公安局态度坚决,并以电话通知和口头威胁,单方面要求我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于5月24日把我的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给其它同志。现在我已失业在家,又无工资收入,面对朋友和他人的歧视,我精神压力很大,茶饭不思,精神恍惚,我该怎样面对我以后的人生。根据浙委办[2010]22号即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应予以保护,不应解除劳动合同。仙居县公安局身为执法单位却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不顾,对一个怀孕3月的孕妇采取如此恶劣的手段,极大的损害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的形象。仙居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本应体察民情,立足基层,做人民的父母官。可新任的林向前局长却一意孤行,对一个孕妇不能网开一面,利用自己的职权,不断的施压,以我严重违纪为由,逼迫我无条件的离开我心爱的公安队伍。
试想,当一个33岁的高龄孕妇满怀希望,并憧憬着美好未来的时候,当一个孕妇为了她心爱的宝宝吐完胃里最后一点食物的时候,当一个每月只拿700多元工资的孕妇挺着肚子兢兢业业坚持上班的我来说,一再恳求您林局长给予酌情处理,而你却不闻不管仙居县祭祀。请问林局?你在想什么?你又做了什么?我恳请上级机关领导能公平,公正,合情,合法,合理的处理我所反映的问题和合理的诉求,迅速纠正仙居县公安局的错误决定,还我工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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