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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新干县的进城农民,在新干县105国道旁边开了一家小店新干县祭祀。
供销社在塘头105国道旁有十九间店面,新上任不久的曾主任在其它十八间都可以续租的情况下,指定一家开了十几年的小店不准开下去新干县祭祀。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1998年我投标租了县食品公司的店面新干县祭祀。一直到2003年,曾乡长购买了食品公司五间店面,我租的店刚好是曾乡长买的其中两间,于是每年就向曾乡长交店租。
房东成为曾乡长后,租金每年都涨,他说房子是他的,想租多少就多少,没得商量新干县祭祀。当时的房租己是周围最贵的了,刚好隔壁县供销社有间店面空了下来,每年3000元,我就租下来了。
2009年曾乡长的店面要价2新干县祭祀。5万元租金,我实在租不起,在店面到期前两天自动全部搬出。只要了县供销社一间店面,曾乡长见我没高价租他的店面,当时就扬言不准我在此开店。
今年三月份,此地县供销社店面全部改为三年一签,当时县供销社有两个人来通知我去交租金,第二天去交钱时收钱的说过几天再来,又去过几次都不收钱,说是领导的意思新干县祭祀。此时才知道曾主任上任了,我到办公室找他问店面的事,曾主任明确地说:“只要店面到期,想要收哪间就收哪间,想不租给你就不租给你,就是关在那里也是我的事,公家的和私人的没区别。”我说都是老租户,如果是投标或其它公平的方式,我没中到标,那我无话可说,这样指定我一家不能续签,不公平。曾主任说:“不公平可以去告,我是合法的,告到哪里也没有用。”
县供销社的合同上写明店面不能私自转让,其间有家店面转让了,并到县供销社签了三年合同新干县祭祀。如果公家需要我租的这间店,当时怎么不跟我们说说,让我换这间转让的。这边不让我续签合同,那边又让别的店面转让,请问曾主任的这种作法合理吗,能服人心吗?
我一个进城农民工,一间开了十多年的小店,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这间小店,两个小孩就在旁边学校读书,就曾主任的一句话,就要关门大吉吗?我为了自己的生计,在店面到期时,别无他法,只能边拖边找店面新干县祭祀。(店里经营的是殡葬用品,店面难找)可对隔壁店面没有影响,隔壁店面从没空过一天,租金也没少过一分钱。
7月15日店面到期后,曾主任每天都派几个人到店里来命令我搬走,有生意就赶走,店门上锁,还说要把门焊死新干县祭祀。8月14日晚,曾主任叫人装一大车土堵住店门,还说是经过了城管的同意。
其间我也找过几个熟人去跟曾主任说情,曾主任都不理,说这间店面公家要拿去做批发烟花爆竹的点新干县祭祀。我也问过安检局,安检局的人明确表态,只要是店面上面住了人,就不能经营烟花爆竹。这店面上面2至6楼是宿舍,都住了人,也不能经营烟花爆竹批发吧?
县里有些领导也知道此事,说县供销社的店面就是用来出租,他这么做,是不是我得罪了他新干县祭祀。租他私人店面时,每年除了来收租金,平常我们也没跟他打过交道。他这样做,明摆就是公报私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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