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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一词,始见于三千多年前的商代。“烈”字的本义是“火猛”。由烈和士字组合一词含褒义。古代所谓烈士,虽有“谓以身殉道,而不屈者”之说,可实际上,常指临危不惧的活着的节义之士:
《韩非子·诡使》:“而好名义不仕进者,世谓之烈士。” 三国·曹操的 《步出夏门行》:“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晋陆机《辩亡论》上:“虽忠臣孤愤,烈士死节,将奚救哉?” 唐· 杨炯《上骑都尉高则神道碑》:“然后达人知足,徒兴白发之歌;烈士徇名,不受黄金之赏。” 清· 叶廷琯《鸥陂渔话·陈烈妇传诔》:“一死甘心殉所天,女中烈士瘗江边。”
元、明、清时对战死的军人,称“阵亡将士“。到了近现代,“烈士”一词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抗日战争时期的国民党政府,对抗战殉难者称为“忠烈”。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称战场牺牲的指战员为“阵亡将士”。1947年4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实施《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中,首次将“阵亡将士”改为“阵亡烈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0年10月15日《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凡辛亥革命以来,确系为革命及抗日而阵亡和死难的人员,称为烈士。同年12月11日,内务部发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革命工作人员在对敌斗争中牺牲者或因公牺牲者,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均称烈士。
1980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重新发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符合规定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正是这个条例,将“烈士”一词的所指固定下来,并沿用至今。
也就是从那天起,只要某人被认为符合“烈士”条件,均可被授予“烈士”称号,其家属同时享受“烈士家属”待遇。“烈士”这个名词,终于像动词一样,在国人面前别别扭扭地舞蹈起来。在国外工作辞世的被定为烈士,在国内因病去世的也被称为烈士。就连醉死酒场的官员,都被提请定为“革命烈士”,烈士一词终于演绎成了权力操纵下的超级大杂烩,成了国人迷糊,外国人犯晕,古人看不懂,今人搞不清的跨世纪变形金刚。
“革命”一词,在中国文献中,最早见于《易传》:“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义大矣。”及《尚书》之“革殷受命”,指的是改朝换代,易代鼎革。从意思上来看,革命指顺应天命。
近代日本,以革命二字译英语revolution一词,用以表示“从根底处掀翻之,而制造一新世界”之义。晚清时期,孙中山从日本的翻译著作中,取出“革命”二字作为推翻满清政府的口号。20世纪初叶,革命一词在中国流行,就是日译之revolution,而并非《易传》与《尚书》中革命的原义。
近代中国“革命”一词,是孙中山先生倡议采用的。1895年11月,孙中山、陈少白、郑弼臣3人东渡日本,在神户见一份日本报纸刊有一则《支那革命党首领孙逸仙抵日》的新闻,孙中山便对陈少白说:“‘革命’二字,出于《易经》‘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一语,日人称吾党为革命党,意义甚佳,吾党以后即称革命党可也。”从此,中国的革命志士便把自己的行动称作“革命”。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马列主义与毛泽东思想的升华,革命一词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一般情况下,泛指:“被压迫阶级用暴力夺取政权,摧毁旧的腐朽的社会制度,建立新的进步的社会制度,破坏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推动社会的发展”的行动或行为。于是,革命一词开始演变为一种“大众与个体的某种区分或界定的内容不断变化的政治名词”。
随着文革的肆虐,“革命”一词,又有了新的暴力内涵:一个简单的“革命”定性,即可让人颠沛流离,也可让人飞黄腾达。司法行为,生活行为均被辅以“革命”的包装。使得“革命”这个合成名词,更多体现的是“令人恐怖的威胁性形容词语性”。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了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国家的利益是超越党派、团体及任何中国人的最高利益。“革命”,革谁的命?烈士,哪来的那么多的暴力牺牲?对于对国家有重大贡献而辞世的人们,一概“被”授予“革命烈士”实在是太狭隘了。现在,到了设立国家英雄类的称号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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