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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六部的概况
在清代的中央行政机构中,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最重要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六部的名称及其大体职掌,基本上是从明代沿袭下来的,不过在涉及官员设置和某些权限方面,还是颇有变通的。
清代六部的设置可追溯到关外时期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金天聪五年(1631年)七月,皇太极出于提高汗权、削弱诸王权势的需要,在先前建立文馆的基础上,又“爰定官制,设立六部”。新设立的六部都派1名贝勒主持,又置满、蒙古、汉承政、参议、启心郎、笔帖式等职。承政一般是满2人,蒙古及汉各1人,只刑部有汉承政2人,大概是为了适应对众多汉人刑事审判的需要。
参政每部8人,可工部却分别设满洲参政8员,蒙古参政2员,汉参政2员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启心郎也就是翻译官。当初,“满大臣不解汉语,故每部置启心郎一员,以通晓国语之汉员为之”。不过工部置有满洲启心郎1员,汉启心郎2员。至于具体办事的笔帖式,视需要而定,无确定名额。
崇德三年(1638年)七月,因大学士范文程的建议,决定各部只设满洲承政1人,作为主管官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以下有左参政2人,右参政3至4人,理事4至10人,副理事6至16人,启心郎满、蒙、汉各1人,额哲库(主事)2人。
在此前后,皇太极还建立了参加议奏、会审案件、稽察衙门、监察考试和有权劾奏诸王大臣不法事的都察院,以及管理内外蒙古事务的蒙古衙门(崇德三年改理藩院)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它们和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和内弘文院,合称三院八衙门,构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中央政府机构。
清统治者入关后,因情况发生变化,原在关外设置的那套中央政府机构,亦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在停罢诸王、贝勒主持部务的同时,还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理事官为郎中,副理事官为员外郎,额哲库为主事,以便与明朝的称谓大致相适应。
关于由诸王、贝勒兼理部务事,中间曾有过反复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直至雍正元年(1723年),又确立了以大学士管理部务的体制。诸王、贝勒兼理部务和大学士管理部务,在性质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以八旗组织肇建时,各旗贝勒或王因拥有本旗实力,得以分享政治权利,与皇帝要求集权的意志是相违背的。大学士则不同,他们是直接听命于皇帝、为皇帝办事的官员,让大学士掌管各部,乃是加强协调、控制诸部的一种手段,表明皇权势力的膨胀。
清代的六部组织情况,自康熙以后逐渐趋于定型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设尚书满汉各1人,左侍郎和右侍郎均满汉各1人。尚书和侍郎统被列为堂官。以下根据职司的繁简,设置多少不等的司、处、房、厅、所、馆。司以下有科,还有些其它附属机构。其设官,各部有堂主事2到6人不等,郎中10余人到30余人不等,员外郎10余人到70余人不等,主事7-8人至30余人不等,还有司务、笔帖式、额外郎中、七品小京官等职。各个官缺,宗室、满、蒙、汉军和汉人,都有一定的比例。
由于关外东北地区是清龙兴之地,所以当他们把都城由天眷盛京(沈阳)迁到北京以后,也仿依明朝将南京作为陪都之例,设盛京五部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顺治十五年(1658年),首先设立礼部,第二年又设户部和工部,康熙元年(1662年)设刑部,三十年(1691年)再设兵部。“其未设吏部者,以其地官员无多,自由京中铨选,故不备”。
盛京五部的最高长官是侍郎,以下亦有堂主事、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等职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为适应管理的需要,户部有管理银库、内仓的司库、正副监督和经理旗民庄田的管庄六品官;礼部有为祭奠陵寝等活动而配备的读祝官、赞礼郎;兵部有驿站正副监督等。京师与盛京,路途遥远,不易监督。雍正三年(1725年)规定,每年由朝廷派御史1名,前往稽察。八年(1730年)又设尚书1名,总管五部,可随即裁撤,稽察也改为3年1次,嘉庆时亦告停罢。
人们曾以六部职能,形容为“富贵贫贱威武”六宁,即“吏贵”、“户富”、“兵武”、“刑威”,此外,“工部专管工程,职务猥琐,以天下贱工之”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至于“礼部为贫”,则另有说法,原因是“京官廉俸极薄”,“所赖以挹注者,则以外省所解之照费、饭食银,堂司均分,稍资津贴耳”。礼部所得至少,“礼部尚书一年千二百余金,侍郎一年八百余金而已,此其所谓贫也”。以上虽是戏谑的俗传,可却也相当程度地反映了当时人对六部的看法。
二、六部具体情况及执掌
1、吏部
吏部古代为“天官”,为“家宰”,魏、晋以后,以迄元、明,都叫“吏部”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清朝的吏部,是天聪五年((1631)沿袭明制所设六部的第一个部。以“贝勒”(亲王、郡王)一人总理部务,以下设满、蒙、汉承政三人,参政八人,启心郎一人。掌全国文职官任免之事。
崇德三年(1638)七月,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一人,左参政二人,右参政三人,理事官四人,副理事官六人,满、汉启心郎三人,额哲库二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总理部务之例,改承政为尚书,秦政为侍郎(都无定员),理事官为郎中(满四人、汉二人)副理事官为员外郎(满八人、汉六人),额哲库为主事((满、汉九人)启心郎未改(至顺治十五年裁)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顺治五年(1648),定满、汉尚书各一人。八年仍令亲王、郡王兼管部务。十五年(1658)定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雍正元年(1723)以后,常以大学士兼管部务。以下各官,历有增减。
以后,根据《历代职官表》卷五及《光绪会典事例》卷十九规定其名额为,尚书满、汉各一人(其品级初定满员一品,汉员二品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顺治十六年(1659)都改为二品。康熙六年(1667)复改为满员一品。九年都定为正二品。雍正八年(1730),升为从一品(各部同)。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正二品,各部同)。堂主事满四人,汉一人,郎中满九人,蒙一人,汉五人。
员外郎宗室一人,满八人,蒙一人,汉六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主事宗室一人,满四人,蒙一人,汉七人。司务满、汉各一人。缮本笔帖式十二人。笔帖式宗室一人,满五十七人,蒙四人,汉军(编入八旗之汉人)十二人,经承八十一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七品小京官,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总人数是二百二十四人。
吏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全国文职官的任免政令,制定京内外各衙门文职官名额,或由吏部铨选,或由地方官报部任用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并按规制铨叙品秩,考功过,以定升降、赏罚。尚书总理部务,侍郎为辅,下设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四司及清档房、本房、司务厅、督懂所、当月处等单位,分掌本部事务。
吏部的职掌,犹如今日管理人事机关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可实质上则大有不同。在当时封建制度统治之下,用人行政均操之于皇帝。地方中、下级职官之任免,则操之于总督、巡抚等大员。吏部只是办理任免手续备案而已,所以吏部虽班列六部之首,实际上并没有多大的作用。到宣统三年(1911)四月,改组内阁,设铨叙、制诰等局,吏部遂裁撤。
2、户部
户部古代为“地官”、“大司徒”,或为“大司农”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唐、宋以后,即为户部。清朝的户部,是天聪五年(1631)所设六部的第二个部。
以“贝勒”((亲王或那王)一人总理部务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下设满承政二人,蒙、汉承政各一人,参政八人,启心郎一人。掌全国的户籍与财政经济事务。崇德三年(1638)七月,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一人,左参政二人,右参政四人,理事官十人,副理事官十六人,满启心郎一人,汉启心郎二人,额哲库二人。
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洲尚书,无定员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以下设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郎中满二十二人,蒙古四人,汉军二人,员外郎满三十九人,蒙古五人,汉军六人,堂主事满四人,汉军二人,司主事十四人,满司库九人,汉司务二人,这时户部的职官除尚书无定员外,总人数是一百十一人。
顺治五年(1648)规定,满、汉尚书各一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八年以诸王贝勒兼理部务,九年停,雍正元年(1723)以来,亲王及大学士兼理部务,皆特简,不常置。以下各官,历有增减。
以后根据《光绪会典事例》卷十九及《历代职官表》卷六规定,其名额为:尚书满、汉各一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堂主事满四人,汉二人。郎中宗室一人,满十七人,蒙古一人,汉十四人。员外郎宗室二人,满五十六人,汉十四人。主事宗室一人,蒙古一人,满、汉各十四人。司务满、汉各一人。缮本笔帖式二十人,均满员。笔帖式宗室一人,满洲一百人,蒙古四人,汉军十六人。经承一百〇六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都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户部总人数是三百六十二人。
户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全国疆土、田亩、户口、财谷之政令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全国疆土,分为直隶、盛京、吉林、黑龙江、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台湾、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四川、西藏、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内外蒙古等二十七个省区。府尹(直隶顺天府与盛京奉天府)与总督、巡抚所辖,有府、厅,州、县,将军、大臣所辖,有城,各治其所辖之地。
各省户口,分民户、军户、匠(工)户、灶(盐场)户、渔户、回户、番(藏)户、羌户、苗户、瑶户、黎户、夷户等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各省察其户数人数,每年报部一次。
全国田地,分民田(民之恒产)、更名地(明代分给各藩之地,编入所在州县,给民耕种,叫更名地)、屯田(军人所种)、灶地(盐田)、旗地(八旗人所种之地)、庄田(内务府征粮之地)、恩赏地(原八旗马厂之地改给民种)、牧地(马厂召种征租之地)、盐地(原为苑马监之地改给民人垦种)、公田(基地、园地、养廉地与给壮丁耕种之地)、学田(所收钱粮充儒学公费)、艱田、芦田(滨江随时坍涨之地),都丈量顷亩之数,报部注册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征收的赋税,有地赋、丁赋(按人丁征税)、杂赋、盐课、参课、茶课、关税、厘金(咸丰间增加的内地货物通过税)等,分别定期报部缴纳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岁出经费,有俸饷及典礼、修缮、织造、采办等费。各处动支,分别按定制报销。此外各地方之库储(钱)、仓储(粮)等事,都要按期报部查核。
户部职掌政务,由所属十四个清吏司及井田科、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房、内仓等处分别掌理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行政方面,设有南北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监印处,分掌文移档案等事。
3、礼部
礼部古代为“春官”、‘“大宗伯”,隋、唐以后,即为礼部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清朝的礼部,是天聪五年(1631)所设六部的第三个部。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承政二人,蒙、汉承政各一人,,参政八人,启心郎一人。掌典礼事务与学校、科举之事。
崇德三年(1638)改为满承政一人,左参政二人,右参政三人,理事官四人,副理事官七人,满启心郎一人,汉启心郎二人,额哲库二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总理部务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设满、汉尚书,无定员,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满郎中四人,汉军郎中八人,满员外郎六人,汉军员外郎五人,满堂主事三人,汉堂主事一人,司主事四人,蒙古章京二人,汉司务二人。五年定满、汉尚书各一人。雍正元年(1723)以后,亲王、郡王、大学士兼理部务,皆特简,不常置。
以下各官,历年多有增减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根据《光绪会典事例》卷一九及《历代职官表》卷九规定,其职官名额为:满、汉尚书各一人。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堂主事满三人,汉军一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一人。各司局郎中满六人,蒙古一人,汉四人。员外郎宗室一人,满九人,蒙古一人,汉三人。主事宗室一人,满三人,蒙古一人,汉四人。大使汉一人。笔帖式宗室一人,满三十四人,蒙古二人,汉军四人。堂子尉八人。并有堂书十人,儒士二十人,经承四十九人,协助办事。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都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总人数是一百四十五人,为户部人数的三分之一多一些。
礼部初设有满宣表官四人,后减二人,以后并入太常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礼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国家祀典、庆典、军礼、丧礼,接待外宾与学校、科举等事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祀典包括祭天地、神祗、太庙、陵寝、历代帝王、先圣先贤、忠烈名臣等,都叫做“吉礼”。庆典包括登极、传位、亲政、婚嫁、庆寿、册封、颁诏、筵燕(通“宴”)等,都叫做“嘉礼”。军礼包括大阅、亲征、命将、纳降、凯旋、献俘、日月食救护等礼。
丧礼包括帝后“大事”(帝后丧葬事)、妃嫔、皇子、亲王等丧,都叫做“凶礼”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接待外宾,包括“朝贡”、敕封、官员相见、师弟相见等礼,都叫做“宾礼”。学校有府学、州学、县学,分别考取童生入学。各设学官管理,府为“教授”,州为“学正”,县为“教谕”,各设“训导”为辅。
各省管教育的长官为“学政”,三年一任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周历各府州考试学员等第,叫做“岁试”。预试将应乡试生员,叫做“科试”。在封建时代,学校与科举有密切关联。在学校阶段的“科试”,即是作“乡试”之准备。在省城考为“乡试”。在京师考为“会试”。在皇宫内“保和殿”考,由皇帝亲定甲第,为“殿试”。乡试考中的为“举人”,会试考中的为“贡士”,殿试考中的为“进士”。(殿试后,皇帝再亲试一次,然后引见,名为“朝考”)。乡试、会试、殿试之预选考官及预定考取名额等事,都由礼部奏办。
礼部内部组织,有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个清吏词,铸印局、会同四译馆及清档房、汉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书籍库、板片库、南库、养廉处、地租处等单位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4、兵部
兵部古代是“夏官”或“大司马”,隋以后即为兵部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清朝的兵部,是天聪五年(1631)所设六部的第四个部,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承政二人,蒙、汉承政各一人,参政八人,启心郎一人,掌全国军事及武职官任免之事。
崇德三年(1638),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一人,左参政二人,右参政三人,理事宜十人,副理事官十六人,满启心郎一人,汉启心郎二人,额哲库二人顺治元年(1644),改设满、汉尚书,无定员,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郎中满八人、蒙古四人、汉军二人,员外郎满八人、蒙古四人、汉军六人,满堂主事四人,司主事四人,汉军堂主事一人,汉司务二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五年(1648)定满、汉尚书各一人。八年(1651)以诸王贝勒兼理部务。次年又停诸王贝勒兼理部务。十一年(1654)另设督捕满左侍郎一人,汉右侍郎一人,掌督捕旗人逃亡之事。康熙三十八年(1699),裁督捕侍郎缺,所掌事务井入刑部。
雍正元年(1723)以来,以大学士兼理部务,皆特简,无常员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以下职官为:尚书满、汉各一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堂主事满四人,汉军一人。郎中宗室一人,满十一人,蒙古一人,汉五人。员外郎宗室一人,满九人,蒙古一人,汉三人。主事满四人,蒙古一人,汉五人。司务满、汉各一人。缮本笔帖式十五人,均满员。
笔帖式满六十二人,蒙古八人,汉军八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堂书八人,经承六十五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都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总人数是二百二十一人。
兵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全国军事及武职官的考核任免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全国官兵:有八旗兵和绿营兵。八旗,是按方位分旗色:北方为镶黄、正黄二旗,东方为正白、镶白二旗,西方为正红、镶红二旗,南方为正蓝、镶蓝二旗(以蓝代黑),这是满清的亲军。入关以后,改编汉军,令用绿色旗,因此把汉兵叫做“绿营”。
统领八旗兵的,有将军、都统、副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大臣、城守尉、防守尉、协领、总管、副总管、参领、副参领、佐领、防御、亲军校、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所统八旗兵,分别驻防京都及各省。旗兵数目,时有增减,清末时驻在京城内外的,有十二万人,驻防各省的有十万五千人,八旗兵共为二十二万五千人。
统领绿营兵的,有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绿营的最高组织为“标”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由各省总督统辖的,称“督标”,由巡抚统辖的,称“抚标”,由提督统辖的,称“提标”,由总兵统辖的,称“镇标”((因驻在城镇),由将军统辖的,称“军标”(只四川、新疆有军标),由河道总督统辖的,称“河标”,由漕运总督统辖的,称“漕标”“标”以下设“协”,副将统之。“协”下设“营”,由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分别统之。
“营”下设“汛”,由千总、把总、外委分别统之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以上各“标”“协”“营”“汛”,分布全国各地驻守,井备临时征调。全国绿营兵额,以嘉庆年间兵额最多,有六十六万多人,以后屡经裁减,到光绪间,仅存四十六万二千多人。
兵部所管政务,由所属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个清吏司及会同馆、捷报处分别掌理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行政方面,则设有档房、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单位。
兵部本为军事最高机关,可自雍正间设军机处之后,凡用兵大事,由军机处承皇帝意旨直接指挥,兵部已无实权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5、刑部
刑部古代为“秋官”、“大司寇”,隋、唐以后,即为刑部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清朝的刑部,是天聪五年(1631)所设六部的第五个部。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汉承政各二人,蒙古承政一人,参政八人,启心郎一人,掌全国刑罚之政令。
崇德三年(1638),改为满承政一人,左参政二人,右参政三人,理事官六人,副理事官八人,满、汉启心郎三人,额哲库二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汉尚书,无定员,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满郎中六人、汉军郎中四人,满员外郎八人、汉员外郎十二人,满堂主事五人、汉军堂主事一人,满司主事十四人,满司库一人,汉司务二人;所属江南、浙江等十四司,各设汉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一人,满笔帖式九十六人、汉军笔帖式十九人,汉司狱四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顺治五年(1648)定满、汉尚书各一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八年以诸王贝勒兼理部务。九年又停止诸王贝勒兼理部务。到雍正十二年(1734)以后,以亲王那王及大学士管理部务,皆特简,无常员。以下各官,历年多有增减。
刑部职官最后名额,定为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堂主事满五人、汉军一人,满、汉司务二人,缮本笔帖式四十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所属直隶、奉天等十七个清吏司(详下文)及督捕司、提牢厅、赃罚库等处,共有郎中三十八人,员外郎四十六人,主事三十八人,司狱六人,司库一人,库使二人,笔帖式一百二十四人经承九十八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无定员,除额外人员外,其职官总数是四百零七人,在六部中是职官最多的一个部。
刑部总的职,是掌全国刑罚政令,凡死刑案件,会同都察院、大理寺(名为“三法司”)审拟具题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
“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集议办理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刑罚分五等:一笞罪(用小竹板打);;二杖罪(用大竹板打);三徒罪(在本省服劳役);四流罪(发遣远方);五死罪(分“绞”与“斩”,斩罪重的有“枭示”,有“凌迟处死”)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各种法律,也由刑部审定,分名例律(刑名)、史律(职制、公式)、户律(户役、田宅、婚姻、钱债等)、礼律(祭祀、仪制)、兵律(宫卫、军政、邮驿等)、刑律(盗贼、人命、诉讼等)、工律(营造、河防)七类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全国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按省区分十七个司办理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此外,并有督捕司、秋审处、减等处、律例馆、提牢厅、赃罚库、赎罪处、饭银处及清档房、汉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单位,分掌刑部各项事务。
6、工部
工部古代为“冬官”、“大司空”,隋、唐以后都叫工部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清朝的工部,是天聪五年(1631)沿袭明制所设六部的最后一个部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以贝勒(亲王或郡王)一人总理部务,以下设满承政二人,蒙、汉承政各一人,满参政八人,蒙、汉参政各三人,满、汉启心郎三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
崇德三年(1638)改设承政一人,左参政二人,右参政三人,理事官九人,副理事官十二人,启心郎三人,额哲库二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总理部务,将承政改为尚书(无定员),参政改为侍郎(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理事官改为郎中(满、蒙、汉及汉军共十七人),副理事官改为员外郎(满、蒙、汉及汉军共二十五人),额哲库改为主事(堂主事四人,司主事二十一人),启心郎未改(顺治十五年裁),并增设笔帖式一百一十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顺治五年(1648)定满、汉尚书各一人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八年以诸王贝勒兼理部务,九年停。雍正元年(1723)以亲王、郡王、大学士兼理部务。
乾隆十年(1745)以大学士兼理部务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自顺治年至光绪初年,各官历有增减。根据《光绪会典事例》卷二〇规定,其尚书,满、汉各一人(都是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都是正二品)。郎中,满十八人,蒙古一人,汉五人。员外郎,宗室一人,满十九人,蒙古一人,汉四人。堂主事,满三人,汉军一人。主事,宗室一人,满十一人,蒙古一人,汉八人。司库四人,司匠二人,库使三十一人(以上三职都是满员)。笔帖式宗室一人,满八十五人,蒙古二人,汉军十人。缮本笔帖式十人(满员)。经承七十八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干人。除额外人员不计外,工部总人数有三百十七人。
工部总的职掌,是“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凡土木兴建工程、水利工程、各项器物制作工程,都由工部管理。在京者,由各衙门报工部勘估兴修。较大的工程(工价过五十两,料价过二百两),要奏报皇帝批准兴修。
工料银过一千两者,要请皇帝另简大臣督修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各省修建工程,工料银在一千两以上者,如有例案可循的,随时咨报工部,年终汇奏一次。其无例案可循的,要先行专折奏准,然后再题报勘估银数,工竣后,再为题销。在京工程,由工部派员承修者,由承修之员造册送部。另派大臣承修者,由承修大臣造册送部。各省则由督抚造册(并有保固印结)送部。各地报送估销之册,统由工部查核备案。
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分“定款”、、“筹款”、“借款”、“摊款”四种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指明动用某种款项为“定款”。动拨其他款项交商生息筹备应用的为“筹款”。酌借某种款项,工竣后分限归还为“借款”。由人民摊征的为“摊款”。都按工价、料价及运费分别察核。各项工程之勘估、兴修及报销,都分别规定限期办理。
每年照例兴修的工程为“岁修”,按工程繁简,分为大修、小修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其工费各有定额,如有增加,须先奏准。如有节省或缓修,要照数归款。所报如查有浮冒之处,驳回更正,如仍不能核实造报,则将该管官员奏请议处。
各项工程所用人工,分金工、木工、竹工、藤工、石工、瓦工、土工、丝工、帛工(裁缝)、革工、角工(以牛角制器物)、筋工、纸工、漆工、画工、染工等十六类,每一类各按工序之不同,再行分工,共分五十三种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各种工人作工,都是按日计工。
各项工程,分别规定保固期限,如未到保固期限而倒塌者则令原办官员赔修(按具体负责范围,分独赔、分赔、代赔三种),按银数多少,各定赔款期限,限内不完,情节轻者,将余数再展限完缴,情节重者,则照例奏参议处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工部内部机构,有营缮、虞衡、都水、电田四清吏司、制造库、节慎库、料估所及管理行政的清档房、汉档房、黄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饭银处等单位吉林祭祀祭奠祭扫祭英烈。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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