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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清河南西北部宗族作用限定
宗族发挥作用的限定因素是多重的,如国家、城镇等对宗族作用的天然制约,受经济观念异化而引发的分户析产现象的频繁化,灾害、饥荒和战争对宗族延续的阻滞,等等宗族。即便是人口的自然繁衍,也会出现因家庭资源有限而被迫徙居他乡,甚至过继或入赘他人的情况。如孟县城内刘氏,自第四世后开始发迹,天顺六年(1462年)有考取举人者,也有不少人以习儒为业。可是,到了第七世时,刘溥、刘沆向北迁到柿园村(今属谷旦镇)居住,成为该村刘氏的开祖。即此一支,到第十三世时竟有七户外迁者:有迁到本府济源县张金村的,有迁到河内县刘庄村的,有南跨黄河迁到河南府伊川县白沙镇和嵩县西关菜园村的,还有过继给杨姓的。下面结合河南西北部的情况,就其他限定因素的影响加以叙述。
(一)国家力量下沉挤压宗族了宗族作用空间
郡县政体自产生始,国家在控驭地方的行政实践中不断摸索、修正,走出一条制度渐趋体系和完善的道路宗族。特别是到了明清时期,对地方的管控更加强化,这点毋庸置疑。那些仅凭借某些地区宗族力量或其中的缙绅代表对抗国家力量的活动和事件的表象来强调所谓的宗族自治的认识,是有误差的和偏颇的。由于国家基层组织制度的设计和精力投注,血缘性的宗族影响力渐被稀释和淡化,从而被地缘性的各类民间组织的活动所替代和遮蔽。
明因元制,在基层组织的建构和运作上较为突出宗族。其中的村社制及其设置的社长、里正、主首,其实就是明初里甲制及老人、里长、甲首职能的前身。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经尚书省奏准,围绕基层社会管理核心拟定了15条款。其中规定,各县村疃每五十家立一社,设一社长,由社众推举年髙通晓农事且有兼丁者担任。若一村增至百家,可另设社长一人。如不及五十家,可与附近村庄并为一社。地远人稀之处,各村可独立一社;或三五村合为一社,酌于其中的某村选立社长。社长专一劝课农桑,免除本身杂役,有司不得差以别事。百姓不听规劝的,记录其姓名,等到提点官来地方巡视,当着社众责罚。不务本业的游手好闲之徒,也如此处置。每社建立义仓,由社长负责。里正负责差税督催,各村主首加以协助,社长不与其事。有关婚姻、家财、田宅、债负纠纷,因不属重事,并听社长调解,以免妨废农事、烦扰官府,具有地方司法裁判职责。村社系基础社会系统,需要内聚和谐,共同抵御灾难。除了上述组织架构及其职责外,社众群体也应遵循村社习惯。每丁一年栽种一定量的桑枣,不宜桑枣的地方随宜栽种榆柳,以增强农家的适应能力和经济弹性。社内病患、凶丧之家无法种莳庄稼,可让“社众各备粮饭、器具,并力耕种,锄治收刈”。除此简单生存的考虑外,还顾及社会教化目标。每社设立学校一所,选择通晓经书者担任学师,农隙时教令子弟。先读孝经小学,次及大学论孟,“务要各知孝悌忠信,敦本抑末”。各类规制,从劝农涉及的庄稼种植、水利灌溉,到范俗涉及的蒙学教育、民事调解和社众互助,再到作为民户本职的纳粮当差,构成内外相维的地方治理体系,可见国家顶层设计的至微至细。直至晚清,北方的村社制应是这一制度的延伸和拓展。
明初重申乡饮酒礼以尚齿重德,设老人伙同里甲处置民讼以禁越诉,命老人督促农耕以警顽惰等,到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四月,以户部名义把体系化的地方管束制度以《教民榜文》形式刊行,共41条宗族。其中许多内容与上述元代规定的精神一致,且更细腻。如规定,由本里众人推举“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担任老人之职,每里三五名、十名不等。理断词讼内容包括户婚、田土、斗殴、争占、盗窃、钱债、赌博、均分水利等。老人并里长、甲首在各里申明亭议决。若涉及别里,则会同他里老人、里甲剖断。这种制度和元代的社长制是相通的。老人、里甲和乡里百姓“住居相接,田土相邻,平日是非善恶无不周知”,所以从基层实际出发,采用这种以民治民的做法,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既节省了官府的行政成本和百姓的农事时间,也敦厚了民间风气。老人、里甲不仅与民剖断是非,还要劝民为善,安守本业,“本乡本里人民,务要见丁着业。凡有出入,互相周知。《大诰》内已有条款,务要申明遵守”。闻知节孝,以为旌表之据,“本乡本里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可有一善可称者,里老人等以其所善实迹一闻朝廷,一申上司转闻于朝”。严惩无赖,“本乡本里可有无藉泼皮,平日刁顽,为非作歹,不受教训,动辄把持挟制。此非良善之民,众老人严加惩治。若仍前不改,拿送有司” 。还有兴办社学和贫富互济的规定,这也都是元代村社秩序维系的内容。学校是推行教化和维持善俗的工具,明初除在京师和地方府州县设立儒学外,洪武八年(1375年)正月,借鉴元朝“乡村人家子弟读书者多”的传统,在乡村设立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庶可导民善俗”。因不良有司和里甲扰乱,百姓受害,中间曾一度革罢。到洪武十六年(1383年)十月再行恢复,“有司不得干预”,明确社学管理的民间性质。既不拘地方所属,也不拘子弟数量,“每年十月初开学,至腊月终罢”。那些丁多有闲之家可不受此限,允许“常读常教” 。乡村百姓互助的内容,是国家关于基层社会的基本设计和要求。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二月,应天府上元县典史隋吉提出这一问题,他说:
农民之中,有一夫一妇受田百亩或四五十亩者,当春夏时耕种之务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妇给汤药,农务既废,田亦随荒宗族。及病且愈,则时已过矣。上无以供国赋,下无以养其室家,穷困流离职此之由。请命乡里小民或二十家或四五十家团为一社,每遇农急之时有疾病,则一社协力,助其耕耘,庶田不荒芜、民无饥窘,百姓亲睦而风俗厚矣。
这和元代社内互助制如出一辙宗族。太祖盛赞隋氏的建议,便命户部谕知百姓实施:
古者风俗淳厚,民相亲睦宗族。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保相助。近世教化不明,风俗颓敝,乡邻、亲戚不相周恤,甚者强凌弱,众暴寡,富吞贫,大失忠厚之道。朕即位以来,恒申明教化,于今未臻其效,岂习俗之固未易变耶?朕置民百户为里,一里之间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疾病患难,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民岂有穷苦急迫之忧?又如春秋耕获之时,一家无力,百家代之。推此以往,百姓宁有不亲睦者乎?尔户部其谕以此意,使民知之。
在洪武三十一年的《教民榜文》中再次申明,“乡里人民,贫富不等宗族。婚姻、死丧吉凶等事,谁家无之?”“本里人户,凡遇此等,互相赒给”。“虽是贫家,些小钱米亦可措办。如此则众轻易举,行之日久,乡里自然亲爱”。到英宗天顺初年,户部在言兴利除弊八事时还在强调此事,“各处民间男女年三十以上无力备礼婚娶者,依洪武年间教民榜例,省令里老人等,于各该得过人户内劝谕赒给,量出所有,互相资助,以成婚配。如家贫不能举丧,亦如此例”。这些条文的提出,皆是针对乡社地缘单位而非宗族血缘单位,反映了国家对地方秩序维持和控制的愿望,同时也折射出地方宗族力量和影响的有限。之后,这种基层组织在不同时空演变为明中后期的乡约、清代的保甲和图甲制,其实际功能大同小异。这些既定目标未必都能不折扣地实现,可在不同时期和某种程度上还是产生了某些效果。
到了清代,通过增置州县,添设佐贰官并下沉驻守地等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国家对地方基层控制的效能宗族。这是在地方治理过程中发现漏洞、及时弥补和总结推广的结果,也是国家对地方控制不断强化的必然走向。以研究对象河南区域为例,雍正、乾隆时期是地方管控强化的显著阶段。
州府的增设和调整宗族。豫省开封府、河南府和汝宁府的管辖范围最大,“地方辽阔”,限于当时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效能低下。因此,雍正二年(1724年)八月,在河南巡抚石文焯的建议下,经户部等衙门议准,采取区域分解之策,将大府所辖属州升为省属直隶州,以实现分辖之责。开封府所属陈州(辖西华、商水、项城、沈丘四县)、许州(辖临颍、襄城、郾城、长葛四县)、禹州(辖密县、新郑二县)和郑州(辖荥泽、荥阳、河阴、汜水四县),河南府所属陕州(辖灵宝、阌乡二县),汝宁府所属光州(辖光山、息县、固始、商城四县)等升为直隶州,按府级行事。到了雍正十二年(1734年)八月,上述调整后的政区在经历10年间的运行后,接受河东总督王士俊的建议,经吏部议复,又做了新的调整。原本的直隶州陈州、许州升为府。陈州府增置附郭县淮宁县,割开封府属扶沟、太康二县归之,连同原来四县,共辖七县。许州府增置附郭县石梁县,以由直隶州降为属州的禹州及所属密县、新郑二县归之,连同原来四县,共辖七县一州。直隶州陕州级别不变,割河南府所属卢氏县归之,连同原来二县,共辖三县。直隶郑州降为属州,并所属四县,仍隶开封府管辖。
府县佐贰官的添设宗族。雍正十二年六月,河东总督王士俊疏奏增设河南官员,经吏部议准,添设卫辉府通判一员,专一经理盐粮捕务。原来的管河通判,除经管河工外,还要兼理盐粮捕务,难以兼顾,故此添设。南阳府南阳县和汝宁府汝阳县,俱系附郭县,辖地辽阔,故各添县丞一员以资差遣。
府县佐贰官的移住宗族。雍正三年(1725年)七月,接受河南巡抚田文镜的奏请,为强化对要害地方的管制和镇慑,移开封府同知驻守朱仙镇,移陈州州判驻守周家口。本课题的研究地域怀庆府所属清化镇,“商贾辐辏,户口殷繁”,地方治安任务繁重。原由负责税务的税课大使兼巡检衔缉捕匪类,可不足弹压。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五月,经河南巡抚阿思哈上奏,吏部议准,将怀庆府通判移驻此地以强化管理,其原管水利职责仍旧。雍正十二年六月,陕州灵宝县虢略镇和阌乡县文底镇,“距县辽远,易于藏奸”,将二县县丞移驻镇上,俱兼巡检职衔,以司缉捕。
添设巡检,强化稽查宗族。或让驿丞带巡检衔,兼管巡捕之事。雍正十二年六月,鉴于“滑县老岸镇往来要道,汝阳县庙湾镇水陆冲衢,渑池县硖石驿山谷险要,固始县往流集吴豫交界”的情形,在此四处添设巡检司,各设巡检一员,以稽查防守。汤阴县宜沟驿、信阳州明港驿,“路当孔道,奸匪聚集”,原设驿丞,让驿丞兼巡检衔稽查匪类。
省级以下诸级政区的增设和调整,强化了区域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使管理尺度和范围更趋合理,加上地域末梢乡镇图甲的运行,基本坐实了网格化的管理效果,不会出现偏僻之区和管理死角,实在地否定了某些人所宣称的“皇权不下县”的主观说法宗族。至少在作为国家统治核心区的河南,这种说辞是难以成立的。既然没有这样的政治真空和间隙,也就不会给宗族组织提供填补空间的机会。
(二)市镇环境缺乏宗族滋长的土壤:清化镇的例子
怀庆府河内县为河南西北要冲,而该县清上乡五图得清化镇,系晋商向南走出太行、进入河南的孔道城镇,区位极为重要宗族。它不仅是黄河北岸的地方经济枢纽,也是晋商南下的必经之地。洪武初年,该镇商业已有起色,因此其商税收入引起省财政的关注。据载,“县清化镇商税多陷匿,布政司官来捕。执其首,为奸状,事连千余家。征捕巨万,不能足”。廖钦(字敬先)时任河内县丞,知府王兴宗委他处理此事。他视民如子,妥善谋划,“贫富相补,不数日足其所征逋。布政司官大善,更置酒为谢而去”。为何布政司提出巨万的商税指标,且该镇最终勉强完成,应该说它的交易规模也基本上达到了这样的税负能力。弘治十五年(1502年)初,张升出使山西,途经清化镇。据他目击,“至镇有关,关内巷陌重重,门馆如云,鸡犬声杂人声,不间昼夜。车马亦往来无已,居人无虑三千家”。镇有城门,街巷交错;人声鼎沸,车水马龙,商贸繁荣可见一斑。隆庆四年(1570年)六月十九日,王世贞自家启程赴山西按察使任,七月初八日抵镇。他发现镇上“山西之冶器集焉”。这些铁器无疑为山西泽潞所产,说明这里此时已成为晋商贩运铁器的集散地。晋商刘尚科,字登云,号晋冈子。平阳府临汾人。嘉靖四十年,与同乡外出经商,返程过河时差点儿沉没,在船上勉力诵读大王经卷祈祷护佑,最终侥幸“离风涛而就平陆,人与货俱保安而归”。为感激神恩,刘氏募化镇人孙秉德地基一段,联合诸多晋商捐资出力,隆庆间在镇上开建金龙四大王庙,工不数月便告落成。建成大殿三间、拜殿三间、左右廊房各三间。“台榭修整,栋宇巍峨。神像俨然,从使分列”。人们睹之,肃然起敬。曾任山东左布政使的山西泽州阳城人李豸亲为作记,可见清化镇对于晋商的非凡意义。诚如后人所云,“清化为三晋咽喉,乃财货聚积之乡。凡商之自南而北者,莫不居停于此而赛愿也”。因庙前街道相逼,无法拓展,舞楼缺然,虽与街南王姓多次说合,然其房院坚不欲售。经历80余年后,直到康熙四年(1665年)九月,经晋商宋云程和该庙会首冷含春的不懈加油,王姓始允售卖房基。该年冬经始舞楼,康熙五年九月建成,“丹楹画拱,金碧辉煌”。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以直隶广平府永年县商人王之臣、王三鼎等21人为首,联合镇上直隶顺天府、真定府灵寿县商人,山东青州府、莒州商人,江南淮安府海州商人,山西泽州府商人,以及本镇商人,“各解杖头”,竖立旗杆,双旌飘然,“拂日干霄”。此后,雍正元年、乾隆四年、道光二年、咸丰九年,皆以商人为捐资主体,不断修补庙宇房舍等建筑。以雍正元年(1723年)开列的捐资者名单为例,除居住清化镇的怀庆府河捕通判、税课司大使、清化镇千总等官员和部分居民外,大多为镇上坐贾商号。仅绸缎店就有新盛、信义、弘泰等,还有盐店和当店。据粗略统计,其他不知经营何项名目的商号即有85家。每个商号捐额不大,不过表达寸心而已。资金的筹募、花费和工程运作皆由赵宗极、高岩等十会首主持。捐资名单中众多商号的存在,反映了清中期清化镇商业的繁盛景象。一个市镇达到数千家,除了众多的外地商人,地方商人也应占据不小的比例。
外来商人活动的介入,市镇商业的经营属性,使镇上人口混处,姓氏离散宗族。尽管这样的市镇还不是绝对的商业性质,如镇上大王庙购买王际盛的三分二厘(0.32亩)房院地,用以创建戏楼,依然须办纳粮差,在清上乡五图四甲王春魁名下开取,可市镇已打破村庄家族相对聚居的格局,从根本上断绝了宗族发挥作用的可能性。从所接触的镇上群体活动资料显示,基本上都是杂姓人等和商号混合参与,看不到宗族活动的影子。这是需要我们留意的。这也是宗族力量遭际涣散境遇的重要原因之一,也隐含了新的历史阶段宗族力量淡化的必然走向的信息。清化镇为便管理,将整个镇域划分为若干地方,后来演变为第某街。每个街道都有自己敬奉的保护神,因其居住人群来历和职业的复杂,其会社组织和信仰设施建设则体现出显著的街道特征。该镇三地方的南后巷原有三官庙一座。康熙十年(1671年),本巷住人樊凤翔等虔行圣会,次年在圣诞之期献戏三台,至康熙十二年完备。会事虽已结束,可年深日久,风雨剥蚀的庙宇亟待重修。樊氏和会首米调鼎等人商议,他们爽快赞同,各出己资,并同住持侯阳德向众人募化。有捐银子、钱文的,有捐条砖、铁钉和麦子的,积极踊跃。康熙十三年,重修宝殿,金妆圣像,七月十五日竣工。米调鼎、路光显、郭应秋、郜德志、璩君玉等五位会首姓各不同。捐资者多达80余人,男性居多,也有女性。姓氏纷杂,有张、陈、王、何、赵、郭、申、侯、董、逯、李、樊、刘、傅、关、常、高、殷、胡、孟、司、崔、韩、谢、乔、梁、牛、车等。不仅是街道上人,还有在镇上做生意的外地人,如在捐银二钱的胡进贡名后,特别注明山西平阳府人。还有标出商行的捐纳者,如担任会首的路光显系铁货行。他不仅以会首身份捐献五钱银子,还以铁货行名义捐助四两,统共四两五钱,数量不菲。同样是三地方,在获得捐钱二百六十二千九百余文的基础上,创建白衣大殿三间,且金妆圣像。因碑残断,施财善人名字多有不整,可其姓氏还算赫然,与前碑多有相同。在可显示的名字中,竟然发现了前碑出现过的“司国民”的名字。因该碑署时不清(只能看到“大清夏历”),无法判定是否同期同人,可两处设施捐资姓氏共同的多样性特征则表现无遗。二地方的南后街有祖师庙一座,东配孙真(药王孙思邈),西配吕祖(吕洞宾),外有舞楼三间,由来已久。“神威显赫,灵应不爽”,堪为一方保障。然多历年所,未免凋残。众善士同心共济,重出资财,通共捐钱二百四十五千二百四十文。光绪元年,重加修葺,较之当年更加焕然。兴工执事会首有:毕世德、高德喜、任文盛、傅作舟、李守业、傅隆仓、郜广盛、韩喜庆、傅有祯、傅有祥、冯景春、郜义和、高性良、刘本立、李心顺、韩超庸、刘文玉、傅万盛、韩士兴、郜均和、韩占鳌、璩保年、韩希禄、郜永和、郜裕和、李兴、韩士良、郜万和、□有志、韩桂兰、梁学仁、杨凤峡。从姓氏上看,五花八门,颇有代表性。捐款者有地方组织,如三地方共捐钱捌仟叁佰六十文,四地方共捐钱柒仟弍佰弍十文,五地方共捐钱柒仟柒佰文,也有个体人等,然商号数量颇为可观。捐额较大的有全泰奎、泰顺理、协成和、协聚店、君顺店、福顺泉、同德店等。其他捐额不等的商号有太平南店、广义永、全盛店、义合公、发太号、聚兴仁、义聚合、万顺号、同兴裕、聚德堂、天顺成、敬盛炉、德顺囱架、光盛炉、谢忠信堂、恒升成、涌合成、通兴坊、合盛炉、三顺坊、永盛元、有兴炉等。这些组织、个体、商号和作坊等,应是附近或城内的居住者和经营者。出于地缘上的关联和求神保佑的需求,共同的信仰活动把他们聚拢一起,形成了松散的地缘联合体。其活动的主体有别于农村聚落中尽管实质上已是极为涣散的血缘宗族群体。其实,即便是我们研讨地域内的村落,更多的情况也是和清化镇的情况一致而非悖离。
(三)社会风气变迁对宗族关系的异化
晋商等外商在当地的经营活动,对地方经商风气促推和财富观念增强的影响是巨大的宗族。所以,怀庆府附郭县河内县所受感染应是最强烈的,其他各县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他们除了坐地经营外,也有不少人加入异地营商队伍,嘉庆、道光以后,特别是咸丰、同治、光绪等晚清时期尤为突出。在田野调研中,发现了一些专门服务于行商的路程书,还有大量纪录货物出纳的账目或账簿,充分表现出这种风气渐趋浓烈的现实。清代怀庆府商人在晋商的引领下逐渐壮大,利用当地的山药、地黄、牛膝和菊花等药材资源,或经营六陈、杂货、典当等业务,展示了良好形象,在河南范围内可谓挺拔独立。所谓的“怀川商人”,既是他人对怀府商人的称谓,也是当地商人地位得到认可的反映。如河内县吕庄村(今沁阳市柏香镇北吕庄村)人吕三合(字同昇)和堂弟吕三成(字玉圃),在湖北襄阳府光化县老河口镇五福楼街,开设同兴合字号做铁货生意。“系号长,领事数十年”。号长类似于商业协会的头领。因他生于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卒于嘉庆二十一年八月初十日,经商时间应在乾隆末和嘉庆间。族谱中还显示,同族中生于嘉庆、卒于道光和咸丰年间的吕瑞、吕毅、吕廉、吕中也都在同一商号经营铁货,说明他们是家族经商联合体。东王贺村(今属博爱县孝敬乡)人古纯典(字效谟,号丕显),生于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卒于咸丰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据载,其幼年读书,“长年贸易”,门前还经营花店一所。“村中卖货,好从中劝导”。看来,古氏系行商身份,后来改为坐贾经营,在村中设店卖货,偶尔还扮演牙行中人角色。在积累了财富之后,便与兄弟置田数十亩。孟县上口村(今属孟州市南庄镇)人阎进祯(字肇祺),伯兄阎进福,仲兄阎进禄(字廷俸)。伯兄有腿疾,因家政繁剧,阎进祯无奈放弃儒业,和仲兄阎进禄“事陶朱业,游涉福建,继又经历金陵、姑苏”。“至在市贾中,综核出入,一本至公。财利所应获者,虽少取之不以为意。倘非分所得,即慨置弗纳”,可谓儒商形象。阎进祯生于嘉庆元年二月初十日,卒于道光二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他的商业活动应在嘉道之际。孟县城内人韩福禄(字寿芝),自幼失怙,与母相依。不忍母亲劬劳,年未冠“遂弃儒就商,贸易亳州间”。“凡所购办者,持筹握算,辄加人一等”,并未交待他从事何种业务。某年夏,“瘟疫传染,伤人居多”,韩氏“捐金施药,活人无算”。药王庙倾颓,韩氏“竭力倡捐”,“募化重修”。亳州是神医华佗的故乡和药材贸易集散地,综合韩氏的行为,他很可能从事药材生意。韩氏生于咸丰九年正月二十日,卒于宣统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看来韩氏应在光绪年间经商。义井村(今属孟州市西虢镇)人刘永福,从幼年起即至豫南南阳府南召县西20余里的马市坪经商。因其“善持筹,居积致富。不数年称素封”,并被当地商户推为首事。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马市坪大饥,刘永福赈济贫乏,“四乡之人赖以存活者甚众”。他大概在光绪二十七年去世。在他亡故三周年时,南召县李清店地方的商号义盛和、益成发等和马市坪的贡监生员陈三杰等、商号德盛永等在义井村专门为他撰文立碑,表彰他在南召县所做善事。可知,刘氏豫南经商在光绪年间。同期,同族第十四世刘占功年老无子,取继堂侄刘成章为嗣。过继数月后,刘成章即“贸易远乡”。“二十年间,不见还乡”,刘占功在这期间故去。到光绪二十九年(1849年)出现粮荒,刘占功妻张氏希望早些殡葬丈夫,可措手难办,另一族侄刘玉璋自告担责,情愿孝丧。可知,刘成章外出经商应在光绪九年左右。光绪间,孟县柿园村(今属谷旦镇)第十八世刘喜聚(春荣),因家贫寒,“壮年弃儒就贾”,“湖海生涯,懋迁有无”。旋里或祭祖时,总欲解囊以助成族谱的纂修。
在这种氛围诱引和营造下,当地利用丰沃土地资源和优越灌溉条件进行土地拓展和商品农业经营宗族。以河内县为例。河内县除了太行山南麓的山地、向南过渡的坡地(即陵地),以及一些常被河道冲压的滩地外,绝大部分土地肥沃,灌溉条件良好。境内有沁水五龙口的引水设施。沁水北的丹水也有引水系统,在九道堰分出丹水东西若干灌溉支渠。沁水南的济水的水流相对小些,其朝东南方向的支流流入孟县境内,称溴水,也发挥着一定的灌溉作用。明天顺末年,河南提学刘昌巡视怀府,拜谒清化镇上文庙,赞叹大儒许衡之乡的教化效果。成化元年(1465年)四月,刘昌再至此地,写道,“清化镇去河内四十里,居民千余家。前临沁水,后倚太行。山麓引泉灌田畴,树艺丰美,甚足也”。弘治十四年(1501年)十二月十日,张升任册封隰川王妃使者出使山西。次年正月初七日,抵达清化镇附近。此日,天气晴霁,行山可见。“苍翠如画,辉映霞彩,高下明敞。山下皆榆树成行,环回无际。居人引水盈渠,清渟可爱。机舂运磨,水竹交映”。虽此时春寒料峭,然已开始春灌,运磨舂粮。正德八年(1513年)四月二十七日,礼部侍郎都穆任册封庆府寿阳王妃副使,自京出发赴宁夏。五月十八日经过丹水。他记述道,“近河多田园,民皆引水灌溉,为利甚博”。隆庆四年(1570年)七月,王世贞被命以山西按察使,赴任时经过这里,描述了他过丹水时看到的情形,“渡清河,田禾益茂,嘉树滃郁。居人引泉水为长沟以灌,有水碓、水磨之属”。地方百姓修渠引水,灌溉禾苗,还在水边装置水碓、水磨等粮食加工工具。所以,明代官员的简明手册上说此地“土沃,粮重,差烦”。土地肥沃则是事实,而赋税畸重或可存疑。若从亩均的绝对额上看,或许如此。若从所占亩产总量的比率上看,未必然也。在沁河北和丹水西之间,大体属于清下乡三图范围,在毛庄村东北邻接的某个村庄,以杨姓为主。为买卖地产过户纳税的需要,契约中例应注明土田等级(院地通常按最高等级土地收税)。清代杨氏的一本置地契约抄底中,买地契约上基本都标明“一等行粮”或“一等正粮”,还写有“水车在分”字样,即是说买卖地块上包含水车设施,沿河土地借用水车汲水得以灌溉。如其中一份格式稍微改变的契约如下:
道光弍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买到杨赵氏、杨义合、杨义法名下地叁分九厘六毛九丝,地系南北畛宗族。东至卖主,西至买主,南至杨起明,北至杨丙兆,四至分明。情愿卖于杨丙隆名下耕种,永远为业。时值卖价钱拾柒千捌佰六十文,其钱即日交足不欠。恐口不凭,立字为证。
计开:一等正粮,水车随地宗族。南长拾八步叁小尺四寸,北长拾八步四小尺弍寸,东宽四步四小尺八寸五分,西宽五步零九寸叁分。东头灰界居中。
中人:杨世和、杨法荣、杨全珩、杨起德、杨起明
产行:杨进慎
在属于河内县丹水东的万北乡狄林村(狄家林或狄岭村)、大小陈巷村、许良村一带,其有关李姓、吕姓的土地买卖和典当契约皆在附注文字中标明“其在某某河兴工使水”字样宗族。初步统计,所涉河渠有大小太保河、白沽河、老武河、三郭河和下三河,说明交易地段的灌溉条件颇佳。因此,在契文中例将使水的麦秋地称为“水上地”,用以种植具有经济价值的竹子地称为“竹上地”。该地以种植竹子和编制竹器闻名,是当地特色农业经营的表现,故前面使者所记述的“水竹交映”即是该地这一特色的写照。在留存下来的一张狄林村“河东地字底”上,有民国年间某人收粪和吕乃斌、吕乃寰买粪若干担的记录。还有一张账单残页,上有吕国柄自民国二十八年七月初十日到十二月初二日间从某人处取粪八次、共计八缸且以数量不等的玉米面相交换的记录。民国元年八月初九日,陈巷村李岐山将自家后院厕所出当与张恒喜“积粪为业”,当期三年。最初当价为六千文,到民国三年又找价四千文,足见大粪的市场和价值。当契如下:
立当契人李岐山,因正用不便,今将自己家后院中厕壹个,四至不等宗族。今情愿出当与张恒喜名下积粪为业。同中言明时值当价九九大钱陆仟文整。钱中厕即日两交,约至三年为满,钱到回赎。恐口不凭,立当契存证。
中华民国元年壬子八月初九日宗族,立当契人李岐山
后批:其中厕每年完补粮钱卅文
同中人:许凤梧、张恒道、李恒山 仝证
民国三年八月十弍日宗族,又找当价钱肆仟文
同中人:许凤梧、黄永昇 仝证
以厕所作为当物的现象较为少见,可结合该地农业经营的高效情况来看便不难理解宗族。利用大粪提高肥力、改良土壤、增加产量,是传统集约农业的重要表现。从这一侧面也可窥知当地农业经营的特点和商品农业效率。
由于利益驱动,在较为优越的生产条件下出现一些以农业收益为主的新型的经营地主并不偶然宗族。他们购置土地,在增殖之后把一部分收益作为追加资本再行投入土地扩充,加速了宗族内部分化和对贫困宗族成员劳动的占有。以上述杨姓为例,杨秉升从嘉庆十二年到十九年间共购土地3次,分别为嘉庆十二年正月初八购买刘长兴地2.14亩、嘉庆十六年正月十八日购买杨生财、杨生印兄弟地0.8亩、嘉庆十九年九月初七购买杨富申地0.15亩,累计购买3.09亩。杨秉隆从道光六年到二十八年间共购土地6次,分别为道光六年正月初七购买杨全成地0.74亩、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购买蒋富贵、杨进江地5.64亩、道光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购买杨全定地1.5亩、道光十四年正月初七购买杨玉辉地2亩、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购买杨起平、杨起升兄弟地0.4亩、道光二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购买杨茂合地0.39亩,大部分是族内购买,累计购买10.67亩。从该族两人不同时期购买土地的量来看,总量不大,反映了当时土地小块经营和地价昂贵、积累不易的事实。
经济利益至上、商业观念强烈的社会风气,也会刺激家庭内部兄弟、妯娌间矛盾的发生,因此一般不超过三世或二世的家庭财产分割现象极为普遍宗族。它对于宗族内聚无疑是釜底抽薪的因素。河内县赵郭村(今属博爱县孝敬乡)董氏,据家谱载,第五世董怀瑞生二子:董祚昌、董德昌。董德昌生子董文学。董德昌或已亡故,乾隆十七年(1752年)五月二十七日,伯父董祚昌和侄子董文学邀请亲友分家。侄董文学分得教场地、坟前地、坟后地、庙前地、周家茔地、张家地、桃园地、郭家门地、小路南地、枕头地、苏家坟地等15段,共计二十五亩六分五厘。此为伯侄相分的例子。第九世董氏三兄弟:董尚温、董尚良、董尚恭,系上述第七世董文学之孙。分家时间未详,估计应在乾隆末、嘉庆初。房院、田地分作三份。其中第二份董尚良分得堂屋东一间、东院一所二分三厘五毫,庙后地、郭门前地、东口地等处田地九亩一分六毫,包括中地二亩五厘九毫、下地七亩三分二厘。此为兄弟相分的例子。苏家作村(今属焦作市苏家作乡)毋姓。据族谱载,十五世毋成梅生三子:毋祥魁、毋祥元、毋祥科。祥魁生子殿筹,祥元生子殿谟。毋成梅三子同居,因毋祥魁、祥元早卒,便形成叔父毋祥科和侄子毋殿筹、毋殿谟共居的格局。“因子侄众多,恐日久难免口舌”,光绪四年(1878年)正月十一日,毋祥科特邀亲族将祖遗庄产、地土三份均分,和二侄各执分单,分别生活。亲族人有张平山、毋杏林、毋成厚、毋成良、毋成苗、毋殿俊、毋满盈等。毋祥科所分庄产、地土包括:樊哙庙地下畛四亩,上畛东边五亩,长畛地拾亩,保桌地六亩七分。后场地中段一份。东院后地东西畛一块。西院前院庄基一所,上带堂屋、东屋。锅灶、农器、家具均分。后有备注云:樊哙庙地砖井三家共用。说明这是可以灌溉的较好田地。又特别备注道:东花地三亩,茔地。三份轮流耕种,粮三份批开。作为茔地的三亩东花地,不在分配之列,由三家轮流耕种,完纳赋税。这应是这支毋氏族田的发端和起步。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情况,同县狄林村某支吕氏,“老三门伙有老坟地一亩三分,三门轮流转种”。此为叔侄相分的例子。该县柏乡镇梁余三、梁余香兄弟,父亲早卒,母亲范氏将之拉扯成人。因年老无法照应,光绪五年十一月初九日,邀亲族、邻人作中,将田产、房院、家具分作两份,订立分单。参加的族人有堂叔梁全喜、堂兄梁余田,亲戚有母舅范广阔。梁余三分到西院街房三间,西厢房二间。西院一所地基至二门外群房后院地六分之一。坟地南边一半,计地二亩五分。田地北一段的南一半,计地二亩。器具物件各一半。此为母亲为两儿分家的例子。同县狄林村吕氏和妻朱氏,共生七子,第三子少夭,还有六子。其中长子吕乃昭,赋性刚狠,夫妇逆料“日后诸子必受伊欺,所以预将家产按六份分劈,分给长、次、四、五子各度。六子、七子尚未娶妻,与厶夫妇伙炊。各立分单一纸,各执一张为凭”。此为父母为诸子分家的例子。孟县缑村(今属缑村镇)薛氏。十二世薛清焕(字文章),从乾隆五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购买程思亮二等地一亩二厘起,到其去世(嘉庆二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前一年嘉庆十九年正月二十七日购买薛尚氏地四分七厘七毫止,共购田地11笔。积累的这些田产由子薛维京(字相燕)继承。薛维京三子:薛有重(字子威)、薛有琪(字文玉)、薛有玱(字玉声)。有琪为儒学增生,有玱为业儒之人。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正月二十日,薛维京因“同居不便”,邀堂弟薛维翰、薛维恕作证,将“自己所有房院、田地,照依三份,酌量美恶,搭配均分”。院地有祖宅、南院和西院。除均分院地和田地外,保留一部分财产公用。包括:用作同兴号本钱的元丝银600两、用以花销的元丝银35两、当价元丝银60两、每年收租麦一石四斗三升。薛家财富看上去颇为雄厚。这是父亲做主将主体财产分割给三个儿子的例子,与父母或母亲出面分配财产的类型相同。该县海头村(今属化工乡)武姓,有武金甲、武银甲、武同甲兄弟三人,担心“日后家中不能照管,年老血衰,甚难理料”,光绪十三年(1887年)十月二十七日,邀请邻友人等作中将产业均分。第二份武银甲分到南院房院二所、上房四间,伙地武街地一段壹亩三分,村东地一段叁分,又地一段叁分,北河湾地一段壹亩,树木拾弍棵,草棚一间,条石一根,柱顶石一对,土车一把。巨细不漏,皆为瓜分。兄弟相分,和上面所举乾嘉之际赵郭村董尚温、董尚良、董尚恭兄弟分家情况相同。
父母出面为诸子分产、伯侄或叔侄之间分产、弟兄之间分产,情况不一,可都不出二世宗族。分析财产的理由很多,或因无力照料,或因同居不便,或为避免日后纠纷,等等。在血缘关系最为密切的阶段尚分崩离析,同居尚难维持。当进入家族阶段的堂兄弟时期,欲捏合他们合伙共爨,恐怕就更不现实。家族由家庭衍生和组成。大家庭分析为小家庭后,小家庭间的关系就构成了家族关系。再传若干世代,就变成了大家族。随着世次递增,家族间成员关系逐渐疏远。明清时期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怀庆府地区,受风俗变迁环境的熏陶和异化,频繁的分户析产现象表现得应更为典型和突出,因此宗族内部关系涣散是正常的,也应是历史的进步。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怀庆府,而应是各地的普遍现象,所以不能被某些地方宗族密切关系的表象所遮蔽。许多人在记录自己祖先时,或是在作为让人撰作墓志使用的蓝本行状中,大多从高祖说起,远祖常一笔带过,就是这种实际状况的自然流露。
(四)灾害、饥荒、战争对宗族发展的阻断
该地灾害类型不一,有旱灾、一般水灾、黄沁泛滥等宗族。有时只是某一灾害,有时会引发饥荒。战争的情况一旦出现,常是各种类型灾害聚合的结果。明天顺二年(1458年),怀庆府一带大荒,许多家庭“家道萧然空矣”。原本稍微优裕的军户家庭贾文洪不得不外出经商,而妻子杜氏“赞相于内,综理家务,辛苦百端,纺绩以夜继日”,最终才勉强恢复原来的状态。其他家族或家庭在大灾中败落者不在少数。明成化二十年(1484年),怀庆府一带大旱,“民多徙死”。次年情形更加恶化,人口大量死亡,“至有家无孑遗者”,即便富庶之家,也“仅存无几”。在这样的大灾面前,许多家族无力应对,在劫难逃。
怀府所属孟县、温县和武陟县,其南部地接黄河,不时遭受泛滥波及,因而造成宗族累积过程中断,甚至出现播迁的情况宗族。以孟县化工村(属化工乡,今谢庄村)谢氏为例。明洪武初谢氏自山西洪洞迁来,在城内衙前路西的后新街居住,茔地选在县城西南的曹坡岭上。始祖谢志刚。志刚生仪、举,是为二世。或许化工村可垦的河滩地较多,吸引他们从城内迁来(另说从四世后)。谢仪生杰、英、耀、俊四子,谢举生深一子,堂兄弟五人构成谢氏五支,家谱编纂就是按这五支展开。经过若干代的积累,到了清康熙三十年(1691年)左右,第九世谢王揄(抒白)和族兄谢王重(名世)、谢王陛(王弼)等,聚合族人,商议建祠。先是得麦四石,用此作本,“累岁出息”。到康熙三十六年春,本息积至十五石。族众合力建祠,不足一月便形告竣。并绘成从一世到十二世的粉轴(俗称家堂轴),春、秋祭祀时用以张挂,在此基础上纂成家谱。他们尽管经济拮据,依然勉力建堂和序谱,这成为谢氏宗族新的发展起点。因“地居洿下,屡经河患”。此河患乃黄河水患。乾隆十四年(1749年),祠堂墙基冲毁。后虽重修,规模大致具备,然门墙一直未完,直到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五月才最后建成。从谢家用麦子作本生息建祠,再到门墙毁后迟迟未能修复的情况看,瘠薄滩地的收入实难支撑包括谢氏在内的所有宗族活动的物质条件。嘉庆十一年(1806年)河患造成的破坏更为酷烈。该年七月初九日,天降大雨,河水大涨。“平地水有丈余,房屋尽数倒塌。村邻人等并无处所,无奈投奔亲友,暂为存身”。到十月初,已过了三个月,当归宅验看时,房屋倾塌,土地沙压竟达八尺。这次严重河患导致化工村谢氏分解离析,四散异处,对宗族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五十余户被迫北迁青峰岭上修建宅院,居处一处,乡邻称为谢家庄(今西谢庄)。有七八户迁到北庄村,有十余家迁到南庄村,有十余家迁到南社岗,有一户迁到田寺村。化工老村和西集上(大集上)各有三十余户,不舍故土,修缮原宅勉强居住。嘉庆十八年,化工老宅地方遭遇荒年,十九年又遇瘟疫,二十年后稍微安定。第十五世谢秀林说,他的祖父屡经患难,勤俭置业,用滩地收入拨聚银钱,道光六年修建了支堂。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老村合族的祠堂才最终修成。也就是说,在灾后34年,祠堂才又恢复。黄河泛滥对濒河村落和宗族破坏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明末怀府和其他地方一样,由于内忧外患,面临国家赋税加派的问题宗族。以河内县为例,除正粮九万石外,又增辽饷、均输和练饷共计24200余两。还有解京阔布、胖袄盔甲、山西盐课、小滩8000石漕米运输等负担。最为糟糕的是,在这个时期,整个华北区特别是河南遭遇了罕见的持续性旱蝗灾害,导致饥馑遍及、疫病流行和人口大量死亡。崇祯十二年(1639年)六月,王汉自山西高平县调任河内县知县。据他亲历,从崇祯十二年六月到十三年五月11个月不雨。因旱太甚,造成崇祯十二年无秋、十三年无麦的严重歉收境况,结果“穷民食树皮尽,至食草根,甚至父子、夫妻相食。皆黄腮肿颊,眼如猪胆,饿尸累累”。面对这种数百年不遇的大荒,王汉令绘工画了16幅图,并略记始末进呈,希望皇上闻知并予蠲免。明清之际战争的袭扰,怀庆府也未幸免。清顺治十五年(1658年),河内县知县孙灏聘请地方学者王玉汝纂修县志。尽管顺治末年已经脱离战乱,经济复苏,人口增长,可十数年前的残破记忆依然若新。“昔河内乡村络绎,鸡犬声闻,亦称奥区。自明季以来,宼乱荼毒。兵燹之余,水旱频仍,荆榛满目,至户口减损,阡陌萧条”。这种人为加自然的灾害对地方和宗族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严重阻断了地方社会进步和宗族的滚动发展。
(五)国家礼制对庶民宗族建设的某种制约
在考察河南西北宗族活动时,将之放到国家体制变化的背景下是必要的宗族。明嘉靖间国家礼制发生了较显著的变革。嘉靖十五年(1536年)十一月,在“大礼议”的背景下,礼部尚书夏言以推广世宗孝心为出发点,提出令臣民得祭始祖、令品官得立家庙的建议。这些礼制变革对宗族祭祀的祠堂制度和世次制度有一定影响。奏疏提及三事,其中二事和官民祖宗祭祀相关。归结起来如下:
(1)关于祭祀庙制宗族。庶民禁止独立建庙,祭祀只能在家内正寝举行。明代延续宋代“庶人无祠堂,惟以二代神主置于居室之中间,或以他室奉之”的做法,“时享(四时荐享)于寝”。所以,庙制是对官员而言的。官员庙制之差别,取决于官品的高低。庙制是指家庙(或祠堂)的规模,与祭祀的世次(皆为四世)无关。此制规定,三品以上为五庙,类似唐制的五间九架;四品以下为四庙,类似唐制的三间五架。至于祭祀物品的多寡,也以官品等级相上下。此种建制其实只是具文而已,如若某高官构建了符合其品级的祠堂,而到他的子孙辈时达不到父辈的官阶,难道还要执行严格的拆除指令吗?显然不会。而关于庶民不得建祠的规定,确使庶民的建祠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制约。祠堂不单是个建筑物,其建构也不全取决于财力多寡,而是官民身份的区分和象征。基于此,就不难理解,为何只有当家族中具备了士人时才有可能去修谱和构祠。这既涉及到知识储备的问题,又关乎合法性拥有的问题。
(2)关于祭祀世次宗族。夏言赞同宋儒程颐的缘乎人情的冬至祭祀始祖主张,指出朱熹把祭祀始祖理解为禘祭因而视作僭越的认识的错误,请求官员在祭祀四世、庶民祭祀二世的基础上,两者冬至日可祭始祖,立春日可祀先祖(始祖之下、高祖之上之祖先)。其实,不论官员抑或庶人,在现实生活中或早已突破了这种世次的限制。如正、嘉之际吕楠在给李璧(字白夫,广西武缘县人,正德十年任四川剑州知州,嘉靖四年卒)写祠堂记时所揭,“今天下闾阎庶民,多画神主于轴。其谱牒可考之家,虽十世祖皆祀之矣。未闻有禁也”。此时尚在夏言的礼制改革之前,比对《大明集礼》中“至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父母之祀”的规定,是远超出庶人祭祀二世的限制了,而庶民祭祀十世中的祖先神主,或已包含了他们的始祖。对于这种所谓的越制,吕楠似也表示理解。他说,从天子到庶人虽有身份上的等差,可在孝敬祖上不应有所区分。“夫自天子至庶人,分有贵贱,而祖无亲疏之异;礼有隆杀,而孝无彼此之殊”。夏言也有类似表达,“至宋大儒程颐者出,乃始约之而归于四世。虽上自公卿,下及士庶,以莫不然。其言曰:自天子至于庶人,五服未尝异也,皆至高祖。服既如此,则祭亦须如此。其疏数之节未有可考,可其理必如此……若止祭祢(而不祭其他祖先),是为知母而不知父,非人道也”。终因统治者等级意识作祟,在制度层面庶人始终未能取得超出祖祢二世祭祀的明确规定。
由上可知,人们对庶民祭祀中的“僭越”行为通常只是抱着默认态度宗族。所以,从当时实际来看,这项允许臣民祭祀始祖的意义似乎有限。对于庶人而言,之前祭祀二世、不让立庙,或是基于他们缺乏礼制知识或意识,更或是出于礼不下庶人的文化传统的考量。二代之上祖先的名字未必都能记得,给予太多的祭祀世次也无太大意义,因此其规制对庶民宗族的制约作用不宜夸大。若从品官角度分析,倒是相反的另外情形。之前,品官以服内四世祖先祭祀为极,虽许立庙,可局限在家内活动。如今“允许祭祀始祖,即等于允许各支同姓宗族联宗祭祖”,为突破五世宗族家祭范围和开展更大规模宗族活动提供了法理依据。同一始祖下可能是十世、十数世,乃至更多世。超出五服之外的房支,以同根同源相号召,便会结成强大宗族,构建宗族活动和与身份象征相应的大型宗祠。这为整体上走向衰微的宗族力量的暂且苟延注入了强心剂。这或许是朱子《家礼》限制始祖祭祀的深刻用意。据此可知,该期南方某些地区出现具有表象意义的大型宗祠有其制度背景,可同时也应看到,这种情形在北方地区并不常见。
五、宗族作用:地缘力量的补充
通过上面研究可以看出,河南西北部的军户移民和原住民家庭在家族形成过程中积聚较为迅速,在经历了六七代后,或在更短的时间内,便突显出来宗族。而民户移民家庭的发迹,除个别例子外,大都走过了漫长历程。特别是在遭受了明末清初的饥荒和战争的多重摧残和打击后,直到清中期乃至晚清时才斩露头角。这种差异性是和它们最初具备的社会地位和物质条件密切联系的。无论哪种类型的宗族,从宗族突起所具备的要素来看,其活动无有规律性。族谱编纂、祠堂修建和祭田购置皆非一朝齐备,也非哪个要素必然居先,根据各自条件组合呈现出较大差异和多样化。而这些因素的齐备一般都经历了一个曲折过程。在地缘社会运转和日常生活中,以国家代言的地方政府和村落、具有某种共同志趣(如信仰、互助等)的社团组织,是发挥作用的经常性和主导性因素。在诸如民间信仰和水利设施修建、赋税征收和解纳、地方秩序维系等方面,虽然宗族影子不时闪现,可并非以主体角色参与。村社、保甲等基层组织主角作用明显,地缘性社团极其活跃,而血缘性宗族只是副角和陪衬。商品发展和利益驱动常控驭人们的头脑,许多大家庭抵挡不住这种异化力量的侵蚀和冲击,因而出现血缘关系和家庭情感的淡化,不出三代,常在二代之内便分户析产,由大家庭分解为小的核心家庭。在这种氛围中,相对疏远的家族关系更加经不住考验,族内关系愈加疏离则是情理中事。我们在宗族研究中常被传统认知所左右,以为几世同堂的大家庭是美好模式或理想追求,其实这是对历史必然性的误读。不管从人性顾本的角度来讲,还是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适当规模的小家庭应是利益追求和效率运作相对完美结合的选择。宗族力量日益走向衰微,在基层社会中的作用日趋衰减,则是历史的自然和必然。
在史前的新石器时代晚期,人类进入氏族公社阶段(田昌五称之族邦时期),人们以血缘为纽带,以一定土地为基础,并采用一定组织形式结成共同体一起生产和生活宗族。血缘、土地、组织和生活高度结合,这是最为原始的也是较为典型的宗族形态。当进入国家阶段后,特别是进入西周时期,爵封制度、宗法制度和姓氏制度配伍,经济力和政治力凝合,表明宗族制度进入相对理想状态。战国以降,特别是进入秦汉国家集权体制后,郡县制取代分封制,这一变化使血缘为基础的宗族制度遭受致命破坏。因封邑丧失从而失去稳定的经济基础,然而氏族公社的宗族残余仍强韧地延续下来。在魏晋到隋唐阶段,大宗豪族强力渗透到国家政治领域,保持着较大的世袭政治影响力。世族门阀制的背后是世家大族的基础。且因郡县制的早期阶段漏洞,世家大族在基层社会还掌控着大量部曲和私属等劳动力。残余宗族力量的强力存在,可从实施的祖庙制的侧面反映出来。“魏晋以降,渐复庙制,其后遂著为令,以官品为所祀世数之差。唐制,文武官二品以下[上]祠四庙,五品以上祠三庙,牲皆用少牢。六品以下达于庶人,祭祖、祢于正寝”。官员品级的高低,决定着享有祭祀庙数和世数的差异。一般庶民无庙(不能建庙),只得荐享于正寝,而且只能祭祀祖、祢二代。这种等级化的庙制自然呈现出该阶段宗族力量的依然强势。从宋元到明清时期,国家专制体制渐趋强化,政治运作所依托的官僚群体以科举制取得,打破了以血缘和宗族为基础的世袭性的世族制度,建立在世禄制基础上的门阀大族的政治资本彻底丧失,而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地方基层组织从而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也更为有力。宋代田制不立的国策顺应了土地急遽私有化的进程,彻底摧毁了门阀依靠世承方式的经济力,官僚阶层的地位更加不确定,充满起伏波动的变数。即便是某些官员拥有了庙祀资格,或因无有田地,财力困乏,便也无法举行祭祀。“按礼,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是有土者乃得庙祀也。古者有田则有爵,今有爵者未必有田,而有田者往往多在于编民”。或官员子弟不能通过科举途径继续上升,从而走向衰微,也就意味着该宗族庙祀资格和继续发展机会的丧失。如丘浚在成化时言,“古人庙以祀其先,因爵以定数,上下咸有定制。粤自封建之典不行,用人以能不以世,公卿以下有爵而无土,是故父为士而子或为大夫,父为大夫而子或为士,庙数不可为定制。且又仕止不常,迁徙无定,而庙祀不能有常所”,最终导致庙祀中断和家族衰落。关于宋代科举时代后之官僚家庭社会地位不稳、子孙未必能恒保父辈祭祀权利的情况,《大明集礼》有深切描述,“终以有庙者之子孙或官微,不可以承祭”,自然被排挤出庙祀的权利圈围。同时,因为作为主体财富的土地买卖和流转的加速,大多宗族内部出现贫富分化和社会分层现象,某些族人生活举步维艰。为应对这种困境,一些士人发出合宗睦族、报本追远的呼声,并践行置办义田、周济贫宗的举措。个别区域为争夺有限自然资源,宗族间出于博弈和械斗从而强化了内部团结。个别族群为规避远程贸易风险,适应异地经商环境,从而结伴组团,互助营商。因这些与历史大势相左的悖反现象的存在,使上述宗族衰落过程受到某种阻遏,造成某种宗族力量更加强盛的假象,呈现出明清时期宗族变化更为复杂的特征。
所以,明清时期河南西北部宗族乃至全国宗族的状况,应是这种宗族形态长期演变的结果宗族。把某个区域宗族的或然发展和回光返照看作是宗族力量的持续不衰甚至是新的境界,应是以管窥天的表面认识。客观地加以评断,明清时期河南西北部宗族的力量是松散的和微弱的,宗族作用的场合也是有限的。在地方社会运行过程中,地缘性的村落、民间社团和地方政府等是发挥作用的主导因素,而血缘性的宗族势力只是辅助的和补充的力量。
(因篇幅所限,本文注释及参考文献皆省,引用请参考期刊文献原文宗族。)
作者简介
牛建强,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宗族。
文章来源:《明清论丛》第21辑(2022年12月)
编排:王逸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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